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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会计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4 14:41:2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应该怎样做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应该怎样做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第二条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其中“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债务重组的基本前提,“债权人最终作出让步”是债务重组的重要特征,若债权人没有让步的修改债务偿还条件的事项不属于债务重组。让步的结果是: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因此对债务人重组后债务和当期损益及债权人重组后债权和当期损益都将产生影响,其会计处理因重组方式不同而不同。笔者在此就不同重组方式区别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账务处理作一探析,并与原准则进行比较。

  一、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偿还债务时的会计处理

  (一)重组损益的确定

  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支付的现金,确认为当期损益,记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原准则确认为权益,记入“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

  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收到的现金,确认为当期损益,记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与原准则相同。

  其中,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因此,若债务人的债务有应计未付利息或尚未摊销的溢价应加上,尚未摊销的折价应减去;若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在确认当期损失时,应先冲“坏账准备”。

  (二)会计处理举例

  2006年5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乙公司,价税合计117 000元,当年10月1日,因乙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甲公司同意减免17 000元的债务,余额用现金立即清偿。甲公司对该项债权已计提3 000元的坏账准备。

  1、乙公司(债务人)

  债务重组收益=117 000-100 000=17 000(元)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117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17 000

  2、甲公司(债权人)

  债务重组损失=(117 000-3 000)-100 000=14 000(元)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坏账准备 3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4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 000

  二、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的会计处理

  (一)重组损益的确定

  1、债务人

  债务重组损益=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当期损益,收益(正值)记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损失(负值)记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非现金资产转让损益=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关税费。

  与原准则的区别有二:一是原准则将重组收益记入“资本公积”,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二是原准则没有区分重组损益与转让资产损益,以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重组损益,所以重组收益为新准则中债务重组损益与非现金金资产转让损益之和。

  2、债权人

  债务重组损益=债务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确认为当期损益,正值为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负值为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与原准则的区别:原准则是以债权账面价值加相关税费作为受让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重组损益,而新准则是以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作为受让资产的入账价值,并按上述公式确认重组损益。

  (二)会计处理举例

  2006年5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乙公司,同时收到乙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150 000元,年利率6%,6个月期,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当年11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现票据。经双方协议,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用一台设备抵偿该应收票据。这台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40 000元,原值为170 000元,累计折旧为30 000元,清理费用2 000元,计提的减值准备为10 000元。甲公司未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1、债务人(乙公司)

  债务账面价值=150 000+150 000×6%×6÷12=154 500(元)

  债务重组收益=154 500-140 000=14 500(元)

  非现金资产转让损益=140 000-130 000-2 000=8 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0 000

  累计折旧 30 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 000

  贷:固定资产 17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借:应付票据 154 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4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14 5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8 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损益 8 000

  2、债权人(甲公司)

  债务重组损益=154 500-140 000=14 500(元)

  借:固定资产 140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4 500

  贷:应收票据 154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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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的会计处理

  (一)入账价值及重组损益的确定

  1、债务人

  (1)按股权份额或股份面值确认为实收资本或股本;

  (2)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权份额或股份面值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

  (3)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公允价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

  (4)相关税费在发生时记入当期损益(费用)。

  与原准则的区别:原准则没有使用公允价值,没有确认重组损益,直接将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份额或股份面值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

  2、债权人

  (1)股权的公允价加相关税费计入投资成本;

  (2)公允价与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

  与原准则的区别:原准则没有使用公允价值,没有确认重组损益,直接将债权的账面价值加相关税费确认为投资成本。

  (二)会计处理举例

  2006年5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乙公司,同时收到乙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150 000元,年利率6%,6个月期,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当年11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现票据。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以其普通股抵偿该票据,乙公司用以抵债的普通股为20 000股(面值1元),股票市价为7.5元/股。假定印花税率为0.4%,不考虑相关税费。

  1、债务人(乙公司)

  股票公允价值=7.5×20 000=150 000(元)

  股本=20 000×1=20 000(元)

  股本溢价=150 000-20 000=130 000(元)

  债务重组收益=154 500-150 000=4 500(元)

  印花税=150 000×0.4%=600(元)

  借:应付票据 154 500

  贷:股本 20 000

  资本公积 13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4 500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2、债权人(甲公司)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50 000+600=150 600(元)

  债务重组损失=154 500-150 000=4 5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50 6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4 500

  贷:应收票据 154 500

  银行存款 600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时的会计处理

  (一)入账价值及重组损益的确定

  1、债务人

  (1)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

  (2)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入账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3)若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符合或有事项准则中确认预计负债的,应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修改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与预计负债金额之和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若或有支出未发生,待债务结清时确认为重组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

  与原准则的区别:原准则将重组收益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债权人

  (1)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入账价值;

  (2)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权入账价值的差额确认为重组损益;

  (3)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若或有应收金额实际收到,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与原准则区别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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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计处理举例

  2002年6月30日,A公司从某银行取得年利率8%,三年期的贷款100万元。现因A公司财务困难,于2004年12月31日进行债务重组,银行同意延长到期日至2008年12月31日,利率降至6%,免除积欠利息20万元,本金减至80万元,但附有一条件:债务重组后,如A公司自第二年起有盈利,则利率恢复至8%,若无盈利,仍为6%。假定银行没有对该贷款计提贷款呆账准备。

  1、债务人(A公司)

  (1)2004年12月31日,债务重组时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100+100×8%×2.5=120(万元)

  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本金+应计利息+或有支出

  =80+80×6%×4+80×(8%-6%)×(4-1)

  =104(万元)

  债务重组收益=120-104=16(万元)

  借:长期借款 1 200 000

  贷:长期借款——债务重组 1 04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160 000

  (2)2005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时

  借:长期借款——债务重组 48 000

  贷:银行存款 48 000

  (3)若2006年起盈利,2006年12月31日及2007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时,分别作:

  借:长期借款——债务重组 64 000

  贷:银行存款 64 000

  2008年12月31日支付本息时

  借:长期借款——债务重组 864 000

  贷:银行存款 864 000

  (4)若2006年起仍未盈利,2006年12月31日及2007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时,分别作:

  借:长期借款——债务重组 48 000

  贷:银行存款 48 000

  2008年12月31日支付本息时

  借:长期借款——债务重组 896 000

  贷:银行存款 848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48 000

  2、债权人(银行)的会计处理与原准则相同,故略。

  五、采用混合重组方式时的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采用以上方式组合进行时,债务人(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债权)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规定处理。

  举例:2006年5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乙公司,同时收到乙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不带息6个月期应收票据150 000元。当年11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现票据。经双方协议,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用一台设备抵偿65 000元的债务,将55 000元的债务转为5%的股权,一年后再支付20 000元清偿剩余债务。假定这台设备的公允价值为65 000元,原值为100 000元,累计折旧为30 000元;债务人的重新注册资本为1 000 000元,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评估确认价为55 000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1、债务人(乙公司)

  债务重组收益=150 000―65 000―55 000-20 000=10 000(元)

  转让非现金资产损益=65 000-(100 000-30 000)=-5 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70 000

  累计折旧 30 000

  贷:固定资产 100 000

  借:应付票据 15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5 000

  实收资本 50 000(1 000 000×5%)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 000(55 000-50 000)

  应付账款——甲公司 2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10 000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失 5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 000

  2、债权人(甲公司)

  借:固定资产 65 000

  长期股权投资 55 000

  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20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0 000

  贷:应收票据 1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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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新旧准则会计处理的最大差异有二:

  一是公允价值的使用。

  在旧准则中希望回避“公允价值”,按账面价值入账。由于当时我国的生产资料市场、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之中,相关的公允价值难以真正地显现出“公允”,从而有可能影响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利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从而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笔者认为是基于以下考虑的:第一,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中比较侧重于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了同国际经济活动规则和会计规则接轨,我国在制订会计规范时也应该向国际准则看齐。第二,在我国,市场经济已有很大的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也不断发展和完善,比如房地产交易市场在很多城市都很活跃,为资产评估中市场价格的取得提供了充分的资料;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众投资者经过十几年的磨练已趋于理性化,股票的市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价值,这样资产或股票的公允价值就可以取得。因此在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就符合现实需要。

  二是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而非计入权益(资本公积)。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应该说,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减少会计舞弊行为的决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公平规则,少数企业将无法借债务重组达到操纵损益,欺骗利益相关人的目的。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这样,对一些本来无力还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的水平。

  损益处理的变化反映了国家对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视,虽然某些企业可以利用准则确认利得提高利润,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一股独大”不会继续维持,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则也逐步健全,利用债务重组粉饰报表将不能长久。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也更适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足之处,在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不能兼顾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相关性可能会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程度,误导中小投资者。希望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健全,新准则真正成为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的有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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