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义务 法院可以执行谁?
导读: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成因来划分。法院可以执行谁?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乙公司货款31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未履行义务,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公司此时已停止营业,无财产清偿债务。法院查明甲公司系A公司与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甲公司的章程规定A公司投入注册资金280万元,但A公司并未实际投入。此情形下,法院是否可以执行A公司?
◆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姜艳芳律师解答: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将A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beizhixingren),执行A公司的财产。
被执行人(beizhixingren)的追加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原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与被执行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同为被执行主体的制度。
被执行人的追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2.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4.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法院追加A公司为被执行人即属于该种情形。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及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折产所分得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所需的日常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挪用公款,该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理应由被告负责偿还,是合情合理的,如有证据表明被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那表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偿还,如触犯《刑法》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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