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 > 债务人 > 共同债务其中一人死亡债务处理办法

共同债务其中一人死亡债务处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8 19:46:07 人浏览

导读: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祸福旦夕。没有谁能预料自己的生病与死亡。只能听天由命。但是总会影响那些还活着的人,能决定的也只有那些相关的人员。死亡真的会一了百了吗?跟我一起寻找答案吧!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共同债务其中一人死亡债务处理办法。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祸福旦夕。没有谁能预料自己的生病与死亡。只能听天由命。但是总会影响那些还活着的人,能决定的也只有那些相关的人员。死亡真的会一了百了吗?跟我一起寻找答案吧!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共同债务其中一人死亡债务处理办法

  一、共同债务其中一人死亡债务处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对一方死亡后,共同债务应由生存一方清偿。

  二、债务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相关婚姻法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共同债务其中一人死亡债务处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选择死亡来结束自己仅仅一次的生命,但是我希望所有人都能好好地活着,毕竟生命只有一次,只要人活着就没有解决不了的事情,死亡并不能解决一切。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