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不还行为
导读:
企业借款不还行为
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以下是企业借款不还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企业向职工借款不还属非法集资行为
近日,向职工借款的一加油站,被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决偿还原告刘某现金6000元及利息。
1997年2月1日,湖北省石油总公司宜城市公司下设的余营加油站向刘某借现金6000元,约定年息2分,期限为两年;并给刘某出具了一张加盖有湖北省石油总公司宜城市公司印章的借款条据。到期后,余营加油站未还分文。刘某曾多次找余营加油站索款无果引发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宜城石油公司还清欠款...全文>>
◇浅析借钱不还保证人应负还款责任
2004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5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5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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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利息如何计算
问: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请问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还是上浮后的借款利率(因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企业的信用等级等情况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一定的比例)
答:根据现行相关税法规定,以及操作实务,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全文>>
◇由一起企业借款合同纠纷引起的思考
日前,笔者遇到了一起企业间借款合同纠纷案,针对该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双方产生了很大的争执。?
借款人称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只应退还借款本金,不应还利息。而作为出借方觉得很委曲,当时借款是出于朋友情面伸手援助处于困境中的借款人,白纸黑字如何能出尔反尔?况且该借款合同是于2004年签订,适用《合同法》及其解释应属有效合同。该案经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全文>>
◆相关链接:
◇企业借款合同案例
近日,庆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数起企业间借款纠纷,该类借款合同均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是原告龙泉某药业公司与被告某家具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2005年6月1日,被告某家私有限公司因在银行贷款转贷需要流动资金用以还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并保证10天归还,然而,被告借款后只归还100万元,尚欠10万元人民币未归还,后经原告再三催促无果...全文>>
◇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
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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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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