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法院审结离奇官司 欠钱不还得判刑
导读:
据法院介绍,1998年,在泸县做生意的施慧英、姚福军夫妻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舅妈邹开玉借款4万元。两人于两年后偿还了1.5万元,尚余2.5万元一直拒不偿还。2001年6月,邹开玉向泸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泸县法院经审理后,于同年7月判决施夫妇两人偿还欠款及案件受理费用等共计2.8万元。判决生效后,两人一直拒不履行债务,并将在泸州市的一套住房卖了5万元后,携款离开泸州。
去年12月,泸县法院得知施夫妇两人在成都市,同时获悉施、姚两人已于去年5月离婚,并约定共同债务由姚福军负责偿还,共同财产归施慧英所有。法院认为,两人不管因何原因离婚,但其约定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除非债权人同意该约定,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今年2月20日,泸县检察院以施慧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向泸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泸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慧英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鉴于羁押期间她已全部付清欠款和各项费用,确有悔罪表现。据此,泸县法院依法判处施慧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姚福军另案处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春节刚过,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便接到部分务工人员打来的电话,投诉用工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但受害人苦于没有保留工资条输了官司。司法局为此提醒劳务工:工资条是在产生
被告黄某(女)拒签法律文书,拒绝出庭应诉的行为并不能阻止其与原告韦某的婚姻走向破灭。今年4月12日,原告以与被告分居多年感情破裂无法和好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