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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认定之特殊分配举证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8 12:41:0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丈夫向别人借钱经营生意,后来,丈夫与妻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归丈夫一人承担,但债权人却毫不知情,丈夫最终还不起债务,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其离婚的妻子共同承担,妻子需要承担债...

  核心内容:丈夫向别人借钱经营生意,后来,丈夫与妻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归丈夫一人承担,但债权人却毫不知情,丈夫最终还不起债务,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其离婚的妻子共同承担,妻子需要承担债务?该债务应如何认定?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介绍

  2011年2月、2012年1月,被告孙某因生意经营需要,分两次向原告丁某借款共计1305500元,并向丁某出具借条两张。2012年3月,孙某与其妻田某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人共同所有的六套门面房等大部分财产归孙某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债务由孙某承担,与田某无关。对此,原告丁某并不知情。后孙某逾期未能还款,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归还借款,田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丁某提供了被告孙某出具的两份借条及通过银行转款给孙某的凭证,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双方借贷行为合法有效,丁某与孙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对丁某关于孙某应归还借款本金1305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因原告丁某未举证证明被告田某对该借款知情并分享了该借款所带来的利益,且无证据证明孙某的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故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孙某、田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系孙某的个人债务,田某对该债务不承担还款责任,对丁某关于田某应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某借款1305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法官释法

  随着近年民间借贷的空前活跃,借款规模、金额越来越大,牵扯范围越来越广,由此产生的民间借贷案件也日益增多,审判实践中我们不时遇到有当事人离婚后,不止一次因为完全不知情的原配偶借款事宜被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其与原配偶共同承担偿债义务,致其生活不堪重负。而其原配偶借款通常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多用于公司生意周转、工程项目,还有人用于赌博、个人挥霍性消费甚或婚外情支出。

  如果将此类情形的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未分享借款利益的债务人配偶非常不公平,可以说某种程度侵害了债务人配偶的权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该类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之间关系的特殊性,认定如果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对借款人配偶对借款事实知情,借款用于共同家庭生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这其实与前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本意是一致的,即债权人须举证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其主张借款人夫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请才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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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

  债权人若想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为其债权实现增加财产保障和安全系数,最好要求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写明借款用途(明确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如购买或装修住房、子女留学、治疗亲友疾病等),由借款人夫妻共同在借条上签字,这样就能避免日后债务纠纷发生时,在借款人夫妻已离婚的情形下,原本可从借款人夫妻共同财产中清偿债务的预期不能实现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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