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办法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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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办法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近日,江西省玉山县人院成功审理了一借贷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祝京仁要求被告胡巨礼、胡琼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6年6月19日,被告胡x义向原告祝x仁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欠祝x仁人民币贰万元整,约定于2006年8月19日归还,并由被告胡x礼、胡x和担保,两担保人也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签了名。后因被告胡x义未偿还欠款,故原告祝x仁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胡x义归还欠款,并由被告胡x礼、胡x和承担担保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两被告的保证方式应为连带保证责任,对于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案中被告胡x义约定归还时间为2006年8月19日,故其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应为2007年2月19日,但原告未在这个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延伸阅读】
债权转让的含义
债权转让(CreditAssignment)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债务重组转让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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