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上设留置权
导读:
核心内容:抵押财产设留置权,该权利应该如何行使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甲公司以从某钢厂购买的钢材作为抵押。甲公司用于抵押的钢材存放于丙公司,甲公司同时又欠丙公司保管费。
因甲公司违约未能支付货款,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对抵押的钢材行使优先受偿权。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抵押的钢材予以查封。法院查封抵押物时,丙公司以甲公司欠其保管费为由,对抗乙公司的请求,不同意法院查封,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查封后,丙公司没有以享有留置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公司对抵押钢材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丙公司仍不同意法院处置抵押的钢材。
【处理】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丙公司在得知乙公司提起诉讼时,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以及本案实际情况,丙公司因保管合同占有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欠丙公司保管费,丙公司依法享有留置权。丙公司享有留置权的货物,事前又抵押给乙公司。这样,在同一批货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留置权,即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两个物权。在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的情况下,其效力何者优先,有不同的观点。通说认为,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因此,在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请求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丙公司的合法权益有受到损害的可能。因此,丙公司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以甲、乙公司为共同被告,主张对诉讼标的享有留置权。法院对乙公司诉甲公司的案件与丙公司诉甲、乙公司的案件应合并审理。
2.丙公司在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时提出执行异议
如果丙公司没有采取第一种做法,它可以选择第二种做法,即在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时,丙公司作为对抵押财产享有留置权的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享有留置权的相关证据。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若丙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法院应继续执行判决;若异议成立,法院应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丙公司应当参加诉讼,但丙公司在再审中既非原审原告,也非原审被告,能否作为再审的申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因此,丙公司依法不能以申诉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再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因此,在再审阶段,丙公司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当然,有关执行异议的问题还需要讨论。但不管怎样,丙公司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一味使权利处于睡眠状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对于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是可以出租的。根据我国《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抵押人将已经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如果,抵押人在出
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吗?问:我是一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近年来企业生产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低下,现在已经正式宣告破产,目前已开始。我厂有一栋新材料工业厂房,20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