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 > 债权担保 > 债权转让公告需要多长时间

债权转让公告需要多长时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8 10:22:59 人浏览

导读:

债权的发生在现在是一个十分常见的事情,对于债权的产生其实也就是一种债务的产生,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的也是肯定会有债务的发生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债权转让公告需要多长时间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债权的发生在现在是一个十分常见的事情,对于债权的产生其实也就是一种债务的产生,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的也是肯定会有债务的发生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债权转让公告需要多长时间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债权转让公告需要多长时间

  债权转让公告的期限,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公告送达的期限。对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具体的公告方式有很多种,比较普遍的是登报处理,一般是以登报之日开始计算,部分法院也采取在法律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公告。

  所以,债权转让公告的期限可以为六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债权转让类型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1、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三、债权转让基本前提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向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3、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债权转让公告需要多长时间的全部内容。债权的转让是需要相应的程序以及符合相应的条件来进行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