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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留置权的注意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30 11:31:04 人浏览

导读:

留置权是我国法定的担保物权的一种,在生活中被大量的运用。众所周知享有留置权的当事人可以对留置物有优先受偿权。作为现在的热点话题之一,那么成立留置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留置权是我国法定的担保物权的一种,在生活中被大量的运用。众所周知享有留置权的当事人可以对留置物有优先受偿权。作为现在的热点话题之一,那么成立留置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成立留置权的注意事项

  1、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这是成立留置权的前提条件,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仅限于合同,而非侵权行为。在货运合同中,货物必须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如货物不在承运人控制之下,承运人以其他手段占有货物,则构成侵权。

  2、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联,体现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必须是因所要留置的货物而产生的,承运人不能因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拖欠本次运输合同标的物以外的货物产生的费用对本次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

  3、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留置权的从属性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这种从权利为从物权,而非债权。有人认为留置权为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有以下三点:

  第一,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如主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成立。

  第二,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是留置权在消灭上的从属性。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如在主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情形下,留置权均归于消灭。

  第三,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这是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上的从属性。就是说,留置权人只有在主债权的范围内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大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多余部分,留置权人必须返还受债务人,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另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小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不足部分,留置权人不存在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处于平等地位。

  三、留置权的消极要件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是指阻止留置权发生的情形或因素,也称留置权成立的限制。其要件有以下几项:

  1、 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指示不相抵触。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当事人不得随意设立,但可依当事人合意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2、 须留置债务人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此条系民事活动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典和担保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亦应遵守之。

  3、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不相抵触。如果债权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即是交付标的物,则债权人不得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由行使留置权,否则与其所承担义务的本旨相违背。

  留置权制度在各国都有所规定,和其他担保物权不一样的是:留置权有这么强的优先受偿性,是为了保护留置权人的劳动付出。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成立留置权的注意事项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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