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贷款担保人必备条件
导读:
一般来说借款人在进行接待的时候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是担保物也可以是担保人。担保人进行担保必须要剧本担保的条件,如果要对商业贷款进行担保的,那么商业贷款担保人必备条件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般来说,当借款人在申请贷款的时候无法提供银行认定的抵押物,那么就可以提供贷款担保人来获得贷款。贷款担保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但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的时候,贷款担保人就需要继续承担全部债务。
贷款担保人也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保证就是指,在借款人停止还款的时候,银行会优先向借款人催收,直到确认借款人确实无力偿还的时候,才会要求贷款担保人为其继续还款。而连带责任担保,就是只要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偿还贷款,那么银行就会通知担保人来继续偿还剩余贷款。
因为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很大,所以银行对于贷款担保人的要求也很高。正常情况下,夫妻双方不能为对方担保的人,户籍不在贷款机构范围内以及离退休人员也不能成为担保人,同时还要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才能申请成为贷款担保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
3、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享有政治自由,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4、能履行担保义务,有稳定收入来源与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作为贷款担保人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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