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担保是怎样规定的?
导读:
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担保,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共同抵押的问题。在担保债权时,一个抵押物不足以匹配债务的数额,就需要多个抵押物同时为一个债权担保,这是比较常见的抵押方式。那么我国立法关于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担保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什么是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共同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担保法》第34条第2款以及《物权法》第180条规定,抵押人可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二、详细解析
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品时,银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将提高,但同时借款者的成本也会增加,正因为这样,借款者愿意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也会较低,对银行来说其收益未必增加。
抵押当出现违约时,赋予贷款人依法没收特定的企业资产的权利,被广泛用来减少与借贷相关的激励问题(即在拖欠发生时使放款者可以获得特定资产).。抵押物,指提供担保的财产。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所订立的,确认相互之间抵押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共同抵押需把握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共同抵押的抵押物是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独立财产,比如位于不同位置的两处房产。其次,共同抵押是在不同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来担保同一债权,比如两处房产上分别设定两个抵押权,但每一处房产上的抵押权都担保同一债权。最后,共同抵押人对被担保的债权的清偿负连带责任,即每一个抵押物都对被担保的债权负全部的担保责任。在共同抵押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任何一个抵押权或同时选择多个抵押权使被担保的债权得以清偿,其他未行使的抵押权因主债务清偿而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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