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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3 18:06:31 人浏览

导读:

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核心内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这是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全部债务,而这个担保期限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就是到债务要履行时候六个月内。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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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

  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详细】

  ■ 保证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情形

  按照相关规定,保证责任的减免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原则上保证人应当免责。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内容的(注意如果是体态之变更保证合同自动随之变化,参见本部分第二目),极有可能损害保证人利益,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届满,如果债权人没有进行一定的保全行为,即一般保证下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下没有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保证人可以免除责任。

  4、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债权人转让其债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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