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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该怎样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7 05:38:05 人浏览

导读:

在日常的借款中,我们通常会出具一份书面上的借条在上面我们会约定具体的借款金额以及借款日期、还款日期等,这份凭据在日后的还款或者出现纠纷时至关重要,那么如果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该怎样办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吧。

  在日常的借款中,我们通常会出具一份书面上的借条在上面我们会约定具体的借款金额以及借款日期、还款日期等,这份凭据在日后的还款或者出现纠纷时至关重要,那么如果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该怎样办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吧。

  一、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该怎样办

  1、借款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出借款日不明确,出借主人主张利息的,由出借人对出借日期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实的,从主张提出之日计算。

  还款日期不明确,债权人可以随时催告还款,债务人在合理期限不履行的,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可随时要求履行。

  3、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最长诉讼时效。

  二、基本案情

  1998年10月,李某打算开一家模具加工厂,因购买机器设备资金不足,便向朋友韩某借款。李某称机器买回后2个月内开工没有问题,资金周转开后保证立即还款。韩某要求立下借据,李某便写下“暂借李某人民币2万元整,待模具厂开工后的第二个月即奉还”的借据。机器买回后,李某又发觉生产模具不如倒卖模具加工原料有利可图,于是就将机器租与他人,自己去倒卖模具加工原料。1999年6月,韩某到李某处讨债,李某称借条上写的明白,模具厂开工后的第二个月才还钱,现在虽然有机器设备,但原料尚欠缺,所以开不了工,等再过一段时间开工后再还钱。韩某知道李某将设备租给了别人,现在只是拖延还款,于是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其借款,并加收利息。李某则以借据作为理由,称现在尚未开工,谈不上还款。

  法律分析: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借款待“模具厂开工后的第二个月即奉还”,这一约定的还款期限是不确定的,因为模具厂何时开工本身就是一个未知数。那么,应当如何确定这一不明确的履行期限呢?事实上,李某在当初借款是就申明“模具厂开工后的第二个月即奉还”,李某同时称“机器购回后两个月内开工没问题”。这些虽然并不都是双方当事人合同中的内容,但李某的如此说辞却是韩某借款给他的重要依据。在韩某看来,李某应当在机器买回后第四个月归还借款,正是基于这一考虑,韩某才同意借款。反观李某,在机器买回来后,又发觉倒卖原料更赚钱,遂将机器租与他人,在韩某催要借款时又以未开工为由搪塞,这是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因此,从法律上讲,李某欠款的履行期限为机器买回后的第四个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关于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该怎样办的全部内容。如果在借款是没有明确规定债务履行日期时,债权人是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但是还是要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准备时间,这体现了我国法律为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时的灵活人性化。如果你还有其他任何法律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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