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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的抵押物灭失的赔偿方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6 10:22:30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实行登记对抗主义,设立担保物权自合意达成之时生效,但是未经登记的担保物权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且未经登记的担保物权受偿顺序劣于登记过的担保物权。那么未登记的抵押物灭失的赔偿方法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在我国实行登记对抗主义,设立担保物权自合意达成之时生效,但是未经登记的担保物权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且未经登记的担保物权受偿顺序劣于登记过的担保物权。那么未登记的抵押物灭失的赔偿方法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未登记的抵押物灭失的赔偿方法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抵押物灭失会引起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灭失;其二,因抵押物灭失而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时抵押权人仍可就该赔偿金而优先受偿。

  二、抵押物灭失怎么办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为了担保债务到期能够得到清偿而设定的。审判实践中,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一般情况下,由于抵押权得以行使的条件是主债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 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在主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导致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而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因为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仅仅存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定理由。

  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并不必然使有担保债权变为普通债权。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二“当抵押物灭失时抵押权归于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是因为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须通过抵押物的价值而优先受偿,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权也就事实上无法实现,但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当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时,抵押权人仍然得就其赔偿金而优先受偿。除非是抵押物灭失而又无代替物时(即抵押物的绝对消灭),抵押权才归于消灭。由此可见,抵押权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并不当然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所得价金(比如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对抵押物的其他替代物采取保全措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有明确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权,但这仅仅是对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权的提前实现。

  首先,因灾房屋灭失,银行不可能在原有抵押物(房屋)上实现抵押权;其次,对政府重新划拨的宅基地,银行不但不能当然取得抵押权,也不得对此设置新的抵押权,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建议,房屋损毁是因自然灾害所致,与债务人并无关系,尽管债务人不存在过错,但不得以此作为不予还贷的理由。在抵押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是否由债务人继续负担还贷义务应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决定。银行的债权未因外力而丧失,且银行又不自愿放弃债权的,债务人仍应继续履行相对的还款义务。为了确保银行债权的实现:一是可以让债务人提前清偿贷款;二是可以让债务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提供新的抵押。因为设立抵押的初衷是在(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现在抵押房屋已经灭失,显然银行仅仅拿一个空壳房产证没有多大意义,债权根本无法通过原抵押物来保证。

  三、保证人的抗辩权

  1 、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 ,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国家是以连带责任担保为普通,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例外的。

  2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 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在诉讼或者 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不承担保证责任了。

  如果是债权人对于担保物的灭失有过错的,债权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因此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要妥善保管担保物。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未登记的抵押物灭失的赔偿方法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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