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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确保证责任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6 12:27:55 人浏览

导读:

在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但是很多情况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不明确,那么约定不明确保证责任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但是很多情况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不明确,那么约定不明确保证责任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约定不明确保证责任的规定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在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是否必须追加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而在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合同并未约定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正是因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才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该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视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虽然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因为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法律结果上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故这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责任,和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可视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直接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不必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证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属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需要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在旁观者看来,“没有约定”,好像是明确的,而当事人则因为种种原因,一方认为有约定,另一方认为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则更复杂。在有约定的情况下,究竟是约定明确,还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能各执己见,一方认为约定明确,另一方认为约定不明确。

  的确,人民法院是立审分离的,即使在立审并未分离的人民法庭,在受理起诉时也并不能进行实体审查。否则就会以诉状的审查代替开庭审理,先入为主,影响公正审判。

  在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以约定不明确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为惟一被告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是否按照必要的共同诉讼处理,其实质是对债权人的诉权、债权,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司法效率诸方面的平衡。虽然民事权利自主,原告有权选择告与不告,告债务人还是告保证人,告一人还是告数人。

  但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不同,一般保证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执行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履行先诉抗辩权。虽然一般保证人和主债务人都是债务人,但有主次之分,主债务人应该优先清偿债务,只有在其不能清偿时,一般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只有这样才符合一般保证的特点,才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

  而连带责任保证就不同了,连带一词形象的把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描绘出来,谁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清偿全部债务。所以,对连带责任保证,必须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不能适用连带保证责任。

  从诉讼效益原则考虑,将其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也有利于一次化解矛盾、处理纠纷,如果不追加主债务人为被告,就必须另行起诉,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在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必须追加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二、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限

  保证责任期限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存续时间。《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和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一般保证而言,保证期间是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限要求,如果符合此时限要求,则债务人被强制执行后,债权人仍得就未实现的债权向保证人提出请求;超过此限,债务人虽不得因此拒绝债权人请求,但债权人无法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间届满后才提出该要求,则保证人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有哪些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6、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7、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9、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约定不明确保证责任的规定”等法律知识。相信大家对于约定不明确保证责任应该都有了基本的了解。综上所述我们清楚知道,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在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必须追加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所以在保证合同上对于保证方式,保证期限,必须明确约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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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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