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开具空头支票的处罚是怎么规定
导读:
支票是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支付方式,因此我国对于支票制度有完善的规定。开空头支票不仅会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还会对我国的经济秩序的稳定产生影响。那么上海对开具空头支票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1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3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已经签发的普通支票和现金支票。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
(1)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其他有关手续同上。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待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法律快车小编温馨提示: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且开空头支票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上海对开具空头支票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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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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