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代偿消息怎么消除
导读:
在借贷关系中如果债务人能够提供保证人或者是担保物,债权人能够更加安心的借款。因此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如果债务人不提供担保物或者是保证人,债权人是不予借款的。那么保证人代偿消息怎么消除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1、征信报告里有个人信用记录,如果作为担保人,所担保的贷款逾期,会计入借款人征信报告,但不会记入担保人征信报告。
2、担保人无需过虑,银行处理逾期贷款是要有一段时间的,等法院判决下来,再执行借款人财产,再找到您这位担保者。
3、中间有一段时间,如果您覆行担保责任,代偿贷款后,您就是守信之人,所以不存在征信报告记入不良记录之说。
4、征信在生活中作用很大,无论是贷款还是办理信用卡在生活中很多事情都是和自己的信誉有一定的关系,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可以免去很多麻烦。
5、一旦逾期即发生担保责任,但只有连带担保才可立即发起代偿要求,如果是一般担保则要先追索借款人,确无能力偿还时,才可要求担保人代偿。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至于权利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因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具有附随性。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例如,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分必须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也不得将债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更不得将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
如果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话,可以和债权人对债务的偿还时间进行二次约定。在我国如果不履行债务的话,会影响您的个人征信。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保证人代偿消息怎么消除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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