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付款和债务转移的区别是什么
导读:
企业在对外经济往来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理三方甚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往往会采取委托付款或债权转让的方式。那么委托付款和债务转移的区别是什么?
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于2014年某月某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机器设备,A公司依约向B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2015年3月,B公司就部分剩余货款委托甲代为支付,同时B公司出具了《委托付款说明》一份,上面载明剩余货款20000元委托甲代为支付,甲在该书面说明上签字予以了确认,B公司遂将该付款说明送达至A公司。A公司在向B公司就剩余货款问题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形下,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B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只剩空壳,A公司遂起诉甲,认为合同中B公司的付款义务已经转移给甲,甲应支付给A公司。甲答辩称,1。买卖合同不是与我签的;2。我只是接受B公司的委托向原告A公司付款,期间也是B公司将款项转账给我后,我再付给A公司。3。《委托付款说明》也不是债务的转移,不是免除了B公司的债务。
案例评析:本案争议的实质上是关于原告A公司提交的《委托付款说明》的性质问题,具体而言是否构成债务转移的问题,即涉案合同货款的支付义务是否已变更为由被告甲个人承担的问题。
本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技术协议、售后服务单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原告A公司与B公司构成合法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2015年3月B公司作出的委托付款说明,原告认为该说明应当视为B公司涉案合同货款支付义务已经转移给被告甲,原告表示同意,已经构成债务转移,现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甲支付涉案合同货款。经审理认为,合同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且合乎法定的要求。本案中的《委托付款说明》,其仅仅可以证明B公司委托甲代为向原告支付涉案合同货款的事实,被告甲只是接受其委托,收到其货款后代为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但并不能视为被告甲已替代B公司成为合同货款债务的承担责任主体。与此同时,该《委托付款说明》也无法证明已经免除了B公司自身的付款义务。本案中,整个委托付款说明的内容并无债务转移的任何约定,原告也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说明并不能产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
综上,委托付款与债务转移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法律上差异很大。债务转移是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承担起债务人的义务,债务转移的约定必须明确,并且依法须获得债权人的同意方可。委托付款只是第三人按照约定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最大的区别是这一代为履行债务的行为并不产生其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也不能产生免除债务人的义务的法律后果。
(原标题:委托付款还是债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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