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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1 12:18:44 人浏览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债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有些民事纠纷当中,就需要去保全债权。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债权保全的方式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债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有些民事纠纷当中,就需要去保全债权。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债权保全的方式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 、债权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一)撤销权

  1、撤销权的含义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有三种:

  (1)债务人放弃其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且该债权在债务人实施危害行为之前成立。

  (2)债务人实施了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上述三种行为)。

  (3)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场合,还要求取得财产的受让人具有恶意,即要求他知道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3、撤销权举例

  A公司欠B厂50万元货款,A公司除了一套时价40万元的房产外,别无它物。B厂的原材料供应商C厂知道此事。A公司将房产以20万卖给了C厂,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此时,B厂可将A公司为被告,C厂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A公司和C厂之间的买卖合同。

  (二)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如果有一家公司欠了你的公司一笔加工款8万元到期了,但这家公司确实没钱还。经过调查,得知有另外一家公司欠这家公司10万元,但这家公司却不去积极追债,而是消极等待。那么,我们能不能直接去找另外的那家公司要钱呢?这就是代位权要解决的问题。

  1、代位权的含义: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属于债务人但其怠于行使的债权的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行使。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必须符合如下四个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应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要件的意思,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张其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债权保全的种类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三、证据保全的措施

  1、查封,一般针对不能移动或难以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在相关物品上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形式;

  2、扣押,一般针对容易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由法院提取、扣留相关物品的形式;拍照,主要适用于书证、物证的保全,是一种经常采取的措施;

  3、录音,主要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的保全,在特定场合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4、录像,一般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物证等证据的保全;

  5、复制,广泛适用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保全;

  6、鉴定,主要针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它和勘验是常用的两种证据保全方法;制作询问笔录,适用于以言词活动为内容的证据材料的保全,如法庭上的询问、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它一般是一种辅助性的方法,常与其它保全措施合并使用。

  四、财产保全的措施

  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该措施适用于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其他财物。一经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移动或处分,即使是其他法院也不得将已经查封的财物借口是其他案件的抵押物、留置物或者另案的标的物,判决归本案以外的当事人。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该措施主要适用于便于移动的较为贵重的财物。对被扣押的财物应进行异地保管或者由法院直接保管,任何人及有关单位及法院都不得擅自动用。

  3、冻结。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的措施。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此项措施不仅能够及时地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可防止被冻结财产的人以冻结的财产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冻结措施既可以适用于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可以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对上述保全措施进行了补充规定,以适用审判实践的需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债权保全的方式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希望每一个人的权益都不被侵犯,也希望大家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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