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
导读:
核心内容:企业破产受理后,债权人要向法院申请债权申报,破产债权申报包括的范围是什么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债权债务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
债权申报的范围,一般规定。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
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有哪些?
债权申报的范围
1、一般规定。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2、特别情形。
(1)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3)待定债权。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4)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是集体清偿程序中的必备制度
债权申报是不确定多数债权人集体清偿程序中的一项必备制度,破产程序、清算程序等集体清偿程序中都存在债权申报问题。只有通过债权的申报,才能够确定有权参加清偿的债权人范围,确定不同债权人间的清偿顺序,做到对多数债权人的有序公平清偿。债权的个别清偿程序如诉讼执行程序,因债权人不受他人因素制约,故不存在债权申报问题。
债权的集体或个别清偿程序,区别仅是债权实现的程序不同,而程序问题是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性权利的,即使是集体清偿程序中的特殊制度,如债权申报,其实施也不应影响债权人的实体受偿权利。据此,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期限不应具有除斥期间的效力。债权人未在法定或法院指定的申报期间内申报债权,仍可以在实体问题最终集体解决之前,即程序进展到实体权利无实现程序之前补充申报,这也是世界各国破产法的通例。 浅谈企业破产债权申报
企业改制中,越来越多的开始采用破产这种方式。越来越多的企业破产了,针对破产,作为债权人的信用社该怎么办?应当积极申报债权。
一、申报的时间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破产法(试行)》第9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司法实践中,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债权额一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法院一般都要向信用社发出申报债权的书面通知即“债权申报通知书”,根据上述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当法院无意或者有意而未通知信用社时,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的消息后,必须及时查阅刊登在本市、本省报纸上的债权申报公告或者亲自到法院询问,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
二、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page]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
6、债权申报书。
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写明借款的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本息费用情况等事项。
三、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企业破产中,还有另外重点需要引起注意:
(一)对于经法院执行裁定已经抵偿给信用社的财产,信用社要及时向法院及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用社的财产,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对于此种情况,信用社需要行使的是取回权, 而不需要另行申报债权。
(二)对于设定抵(质)押的贷款,企业破产的,信用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能认为抵(质)押贷款没有风险而不申报,不申报的仍然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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