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收条不可小觑
导读:
核心内容:有人在写欠条、收条时没有注意细节,最终给自己引来一堆麻烦。下面由法律快车债权债务小编通过案例为您介绍不注意收条细节带来的麻烦与怎样避免这些问题,希望对您有帮助。
开始“收租”生活的李X,名下一套高级公寓住宅在前些时间腾空了。通过中介公司介绍,李X与希望租房的高小姐相识。双方在房屋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协调之后,商量了一下后认为毋须通过中介公司也可以完成交易,何况还可以省下一笔佣金费用。但这样一来,双方就不能立即进行签约。于是高小姐便与李X口头约定,在当月月底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交付了相当于两个月租金数额的定金。对此李X并无异议,并按照所收定金数额出具了收条。
然而月底即将届满时,高小姐却表示与李X签订租赁合同有困难,主要是由于她前一个租赁合同的事宜尚未处理妥当,无法立即搬出来,只能等到下个月月底才能履行签约。李X当然不肯,因为这就意味着他的房子得继续空置一个月;但立即签约又显然不可为。于是他便向高小姐提出,如果无法立即签订租赁合同,就得没收她所支付的定金。但高小姐也不示弱,指出收条上原本便未注明签约的具体期限,况且她并不是完全取消签约意向,仅仅只是晚一个月时间而已,因此她认为李X无权没收定金。
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X想着是否该把房屋租借给其他人,但又担心自己反而会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赔偿责任。一时间,在“租或不租”的问题上,倒没了主意。
律师意见:
经常会有买卖双方会了省略中介佣金,发生“跳开”中介公司的情况。由于无法立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此双方通常会商议先付一笔定金,约定以后签订租赁合同。通常很少会有人想到签订专门的定金合同,而只是类似于李X那般,出租房屋的一方仅仅出具一张定金收条,记名收到租赁某处房屋的定金多少钱,然而这样的定金收条几乎无法起到真正的合同担保作用。
本案中的房客高小姐就是钻了定金收条记载事项不明确的空子,将签约时间硬生生拖了一个月。更有甚者,还可以推翻原先口头约定的租金数额、租金支付方式、起租期或者租赁期限等条款,来达到合同无法商定的目的,从而导致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不能签订合同的目的,还有效规避定金罚则。
因此,笔者建议出租人在出具定金收条的同时,尽可能的记明双方商定的主要条款,比如签约时间、租金数额、租金支付方式、起租期或者租赁期限等,如果可能的话最好签订一份简单的定金协议,以便发挥定金的担保作用。
尽管李X的定金收条没有写明缔约时间,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而租赁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显然不可能很长。因此李X可以书面通知高小姐立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果高小姐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做出回应,李X有权适用定金罚则并和其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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