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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二轻实业总公司债权挂牌公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4 13:40:53 人浏览

导读:

济宁市B实业总公司债权挂牌公告一、标的的基本情况中国A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本次拟转让的标的济宁市B实业总公司债权,总额1,851,661.85元,其中贷款本金695,000.00元,截至2010年4月20日利息1,156,661.85元。(一)债权基本情况1995年11月6日债务人济宁市B实业总

  济宁市B实业总公司债权挂牌公告

  一、标的的基本情况

  中国A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本次拟转让的标的济宁市B实业总公司债权,总额1,851,661.85元,其中贷款本金695,000.00元,截至2010年4月20日利息1,156,661.85元。

  (一)债权基本情况

  1995年11月6日债务人济宁市B实业总公司在工行济宁市城区支行申请贷款三笔,本金700,000.00元,贷款方式均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济宁市B工业供销设备公司,贷款到期后,债务人于2003年8月29日归还贷款本金5,000.00元。

  本项目原工行已经诉讼,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2005年中国A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工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项目贷款以信用方式贷款收购,债权总额1,278,323.55元,其中本金695,000.00元,表外利息583,323.55元。并于2005年11月9日,在《大众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此后又分别在2007年9月17日、2009年9月2日在《山东法制报》上刊登了债务催收公告。对主债务人进行了公告催收,法律催收连续,不存在法律时效问题,因原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担保单位主张权利,已免除保证责任。

  (二)借款人及保证人情况

  1、借款人情况

  主债务人济宁市B实业总公司始建于1987年,注册地址位于济宁市古槐路4号,系由济宁市第B工业公司组建的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崔洪江,注册资金52万元,由济宁市第B工业公司集体联社出资。主要经营日用百货、服装鞋帽、文化用品及建筑五金等。现隶属于济宁市轻工纺织工业办公室。2007年被济宁市政府列入特困企业,因未参加年检,2008年9月24日该企业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经委托律师到相关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债务人名下有车辆、对外投资和应收账款等财产登记情况。

  2、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济宁市B工业供销设备公司成立于1973年,位于济宁市王母阁路209号。系由济宁市第B工业公司组建的集体企业,注册资金334万元,由济宁市第B工业公司集体联社出资。现隶属于济宁市轻工纺织工业办公室。经营范围:货物仓储、装卸。该企业现有职工34人,其中在职职工24人(含下岗10人),离退休人员10人。目前企业处于半停业状态,营业执照参加正常年检。2007年被济宁市政府列入特困企业。原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担保单位主张权利,已免除保证责任。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中国A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

  注册地址:

  负责人:

  经营范围: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公司的业务范围内,在本公司的授权下开展业务活动

  机构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

  债权转让批准单位:中国A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

  批准内容:中国A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同意对济宁市B实业总公司债权实施产权交易所转让的处置方案。

  三、挂牌价格

  以上债权项目挂牌底价为300,000元人民币。

  四、挂牌时间

  公告时间自2010年5月11日至2010年5月17日。

  五、交易流程及方式

  1、对该项目有购买意向者,请在公告期限内到中心办理购买登记手续。

  2、有意参与购买上述项目,请在2010年5月17日17时之前交纳3万元购买保证金。若采取电子竞价方式交易,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

  3、本次挂牌公告期内,若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中心将再次挂牌公示7日,公告期满后,中心将视意向买受人的报名情况办理具体摘牌手续。本次挂牌公告期内,若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将采取电子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电子竞价时间定为2010年5月18日14时,地点为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在收到竞价通知后,请竞价者在2010年5月18日14时之前到交易中心领取电子竞价出让文件,提交竞买文件。详情请见-附件

  六、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

  七、受让方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参与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八、重大事项纰漏

  原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担保单位主张权利,已免除保证责任。如通过诉讼程序或其他方式来确认保证人的效力,将存在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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