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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有力约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5 02:08:44 人浏览

导读:

新破产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有力约束新破产法6月1日起施行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门槛降低,又不需要交纳费用,无形中便多了一个可以随时让债务人破产的有力武器。这一武器对于债务人来说,后果很严重,基本上是致命的。一旦法院受理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新破产法:债权人债务人的有力约束

  新破产法6月1日起施行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门槛降低,又不需要交纳费用,无形中便多了一个可以随时让债务人破产的有力武器。这一武器对于债务人来说,后果很严重,基本上是致命的。一旦法院受理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债务人只能等死,除非重整或者和解成功

  新破产法6月1日起就要开始施行了。这一法律虽然没有像物权法那样引起广泛关注,但其实际施行对社会的影响,将大于物权法施行对社会的影响。没有一部完整的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制度是残缺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将无法正常进行。

  债权人的有力武器

  新破产法实施后,黄世仁、杨白劳的小品故事在现实生活中将难以重演,因为只要债权人一发力,债务人很可能就要玩完。这里的债务人,限于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债权人则没有限制,可以是任何人,即使是被拖欠1000元劳务费的民工,也是名副其实的债权人。

  新破产法施行前,债务人有债不还的,债权人通常是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困难的是执行难;债权人虽然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但要让法院受理,比执行还难。

  新破产法6月1日起施行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门槛降低,又不需要交纳费用,无形中便多了一个可以随时让债务人破产的有力武器。这一武器对于债务人来说,后果很严重,基本上是致命的。一旦法院受理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债务人只能等死,除非重整或者和解成功。

  虽然申请破产容易,但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愿意申请债务人破产。因为,相当部分债权人可能打起的算盘是:不申请破产,或许债务人多还些;一申请破产,最后分配的可能还少些。

  这样看来,只要债务人多多少少还一点,债权人就可能还存有希望,不会申请债务人破产。如果债务人态度不好,只顾自己有钱自己花,那债权人很有可能滋生“你不还我钱,我也不让你好过”的心理。有时候,债权人可能不是真的想申请债务人破产,只是想用这个武器吓唬一下债务人,逼债务人赶紧还钱。如果债权人看好债务人潜质,有心以债权换股权的,债权人可以尝试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并通过重整中的法院裁定,强制取得债务人的股份。

  看紧债务人财产

  无论如何,债权人在两种情况下是一定要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第一,当债务人主要财产被用于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时,债权人只有申请债务人破产,才有可能参与该主要财产的分配;其二,当债务人有逃债行为时,债权人只有申请债务人破产,才有可能追回债务人逃逸财产并参与其分配。

  由于债务人的情况随时在变化,所以,债权人一定要密切注意债务人财产的动向。一旦发现债务人财产不见了,债权人应当立即申请债务人破产。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流失没有察觉,时间一长,即使最后申请债务人破产,流失的财产也很难追回。

  债务人可考虑和解

  债务人欠债还不了,想避免破产的办法是没有的。即使债务人自己不申请破产,债权人早晚也要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利用破产中的重整或者和解来减免债务,以起死回生。

  债务人欠债还不了的情况有两种:第一是债务人已没有赢利能力;第二是债务人虽然有赢利能力,但赢利能力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在第一种情况下,债务人只能坐等破产清算和被注销,对破产重整或和解的任何考虑,都没有意义;在第二种情况下,只要部分债务给予减免,债务人得以轻装上阵,债务人再现辉煌的现实可能还是存在,所以,债务人应当认真考虑如何利用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来减免债务的问题。

  破产重整带来新机会

  债务人可以在债权人没有申请债务人破产之前,主动申请和解,也可以在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申请和解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债务减免。只要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减免的和解协议,而且债务人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债务人就可以彻底摆脱破产局面,而且和解协议中减免的债务都不需要偿还。

  债务人可以在债权人没有申请债务人破产之前,主动申请重整,也可以在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重整。申请重整的主要目的也是希望债务减免。与和解不同的是,对于债务减免的重整计划,债权人要分几个表决组分别表决,全部表决组表决都通过时,重整计划才通过;在只有部分表决组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重整计划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也可以直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举例说,债务人资产1000万元,每年赢利200万元(不考虑利息债务成本),欠债本金5000万元(其中欠100名职工集资款本金1000万,欠银行贷款本金4000万),欠债利息每年250万元。如果破产清算,不考虑利息债务、破产费用和资产变价费用等,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20%。在此情形下,如果债务人申请重整,并且在重整计划中提出:利息债务全部免除,本金债务在三个月内偿还25%(由第三人担保),其余75%本金债务免除,则只要职工债权人同意,即使银行债权人不同意,法院也可以直接裁定批准这一债务减免的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批准后,只要债务人履行了在三个月内偿还25%本金债务的义务,债务人就可以彻底摆脱破产局面,而且重整计划中减免的75%本金债务和全部利息债务都不需要偿还。

  这里的关键还是第三人担保。没有担保,债务人的重整计划将很难取信于债权人或者法院。为了鼓励第三人担保,第三人不是债务人股东的,可以要求成为债务人股东;第三人是债务人小股东的,可以要求成为债务人大股东。

  可以想象的是,破产重整一定会给很多债务人带来新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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