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个人借款效力及合同范本
导读:
核心内容:公司向个人借款,必须有相关的细则予以规范管理。那么其借款细则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公司向个人借款细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
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此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亦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4)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2、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的两个分类
1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由于借贷双方均系非金融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遵循不超过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2∶1的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这里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的规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A公司向其个人股东甲某借款,其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500÷200=2.5(投资方之一甲个体工商户借款500万元,A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股东甲个体工商户投资200万元),大于了规定的比例2,并且其约定利率7%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5%,故该企业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200×2=400(万元),利息支出为400×5%=20(万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8]121号文件还规定了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对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一是企业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二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方可准予扣除。
2.企业向其他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
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注意:
1.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企业向自然人支付利息应依法履行个税扣缴义务
4.个人取得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应按5%缴纳营业税,同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均无须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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