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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讨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4 16:12:06 人浏览

导读:

指定代理讨债《民法通则》规定: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以此产生的代理关系,属于指定代理关系。指定

  指定代理讨债

  《民法通则》规定: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以此产生的代理关系,属于指定代理关系。指定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索讨债务叫做“指定代理讨债”。由于指定代理实际上是法定代理,因此具有与“法定代理讨债”相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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