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现状分析
导读: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现状分析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融资体系中已占据重要地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了《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让与公约》。各国商业银行还专门成立了应收账款担保(保理)联盟,制定共同的规则。促进应收账款融资。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建立了高效的动产担保制度,成为美国动产担保的核心法律,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动产质押融资已经占到了中小企业融资的70%。加拿大于20世纪60-70年代仿效美国UCC第九章建立了本国的动产担保法律制度。国际经验表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与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进程是一致的。《物权法》之前,由于抵押融资主要依赖和参照《担保法》和《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相应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开展也需要在此框架下讨论其可行性。长期以来,虽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一直在探索由不动产抵押到动产抵押融资的模式,但企业融资担保仍高度依赖于不动产。这也导致了不动产缺乏的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日益困难。很明显,在原有的有关担保的法律框架下。房地产等不动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也加大了企业和银行的风险,而依据《物权法》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集中产生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特别是《物权法》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已建立应收账款担保交易登记体系国家的经验,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登记制度,这是我国物权担保法上的一大突破,为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是。就截至目前对各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调查来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并不乐观。根据表1国内主要银行网站公布的融资产品统计资料可以看出。各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主要还是集中在应收账款让售或保理(达到了100%):对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尽管《物权法》已经实行了近半年,但是各银行明确可以开展此项融资业务的只达到50%左右。而且,从目前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所规定的条件比如对融资企业信用等级的要求等来看,也还处于比较谨慎的态度。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对于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担忧,也体现了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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