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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个人按揭套50万的房子公证费要交1500了股权转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8 16:26:28 人浏览

导读: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以一套50万元的个人房屋按揭合同的公证费为例,原本应该是收取1500元的公证费,但多年来实际执行都不超过600~700元。从10月1日起,个人房屋按揭合同的公证费将依法依规收费。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成都市司法局获得证实,从今年10月1日起,成都市各项公证费的收取标准确实要发生变化,“的确可能比前几年要高,但这不叫涨价,而是规范收费。”

通知已下发 公证收费要规范

“主管部门已下发通知,从10月1日起规范收费标准。”昨日,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工作人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早在1999年,省物价局就核定了各项公证费的收取标准,其中对个人房屋按揭合同的公证,贷款额在50万元(含)以内的,按3%。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但长期以来,各家公证处都没严格执行这个标准,这次司法局已强调,必须严格按照1999年的收费标准执行。在成都市公证处合同公证一科,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听说了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用的消息。

昨日,成都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负责人称,今年9月15日,该局就向各区(市)县司法局、公证处都下发了《关于重申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规定的通知》,严禁违反物价部门核定的公证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全市各公证处都应收到通知了。”

多年来 公证机构为何低收费?

成都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负责人昨日强调,公证收费是国家定价,而非市场定价。这次整顿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活动,要求公证机构“严禁违反物价部门核定的公证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是让各项收费回归法定标准,“并不是涨价。”据称,1999年以来各家公证处执行的收费标准都严重偏低,这实际上都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悉,成都市现有公证处25家,按照体制分为三大类: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和合作制。这些公证处有的归省司法厅管理,有归市司法局管理,还有的归区(市)县司法局管理。“体制和层级的不同,直接导致了各家公证处在业务竞争上的无序化。为抢证源相互压价,不正当竞争已严重影响到公证质量的提高,影响到老百姓合法权益的保护。”相关负责人表示。

市司法局重拳铲除五大“毒瘤”

“这次整顿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就是要清除五大‘毒瘤’,首当其冲的就是恶意压价收费。”成都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负责人说,除了恶意压价收费,公证员助理单独办证也是不规范的。按照司法部相关规定,能够办证的只能是执业公证员,助理只能协助其处理一些简单事务,“助理单独办证,因其法学理论水平相对较低,造成公证书出错的可能性增大。”再者,就是回扣问题。为了抢到更多的证源,一些公证处便私下给回扣,“据说最高达到所收公证费的30%。”

最后两大危害,就是跨区域执业,以及乱设办证点。据称,乱设办证点可能导致公证书的审批、签发程序混乱,严重的可能引发公证书无效。

正调研 具体细则近期出台

据了解,公证有一项非常特殊的职能就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对于这次规范公证收费标准,不止一家商业银行个人金融部的相关负责人向成都商报记者表示,这很可能会影响到下一步个贷业务的开展。

成都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这位负责人表示,他们已预料到公证业务量在短期内可能会受到影响,但考虑到公证的依法依规执业和公证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坚持按照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用。该负责人表示,近期,针对即将实施的通知,成都市司法局也在调研,听取各方意见,最终的实施细则将于近期出台。

昨日下午,记者了解到一个最新的消息,由于合同公证靠自愿,成都已有不止一家银行表态,会考虑在房屋买卖中,不再强行要求客户对合同进行公证。同时,也有银行还是很坚持,甚至不排除不公证就不给贷款的合同。

四川省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证明经济合同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以下标准收取)

标的 收费标准

50万元(含)以下部分 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5000000元部分 收取0.25%

5000001~10000000元部分 收取0.2%

10000001~20000000元部分 收取0.15%

20000001~50000000元部分 收取0.1%

50000001~100000000元部分 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 收取0.01%

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以下标准收费

标的 收费标准

20000元以下的 收取比例为1%

20001~50000元部分 收取0.8%

50001~100000元部分 收取0.6%

100001~500000元部分 收取0.5%

500001~1000000元部分 收取0.4%

1000001~2000000元部分 收取0.3%

2000001~3000000元部分 收取0.2%

3000001~4000000元部分 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 收取0.05%

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page]

证明收养关系

标的 收费标准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每件收费300~400元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每件收费500~600元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每件收费500~800元

解除收养关系的 每件收费400~500元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按受益额比率收费

标的 收费标准

200000元以下的 按2%收取,最低200元

200001~500000元部分 按1.5%收取

500001~1000000元部分 按1%收取

1000001元以上部分 按0.5%收取

制表 黄郁金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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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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