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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贷忌大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8 02:44:5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柳州市民覃某在一年多前,因生意需要借朋友李某10万元。然而,由于她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借款。于是,李某将覃某及其丈夫梁某一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覃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是合法的,且是发生在夫...

  核心内容:柳州市民覃某在一年多前,因生意需要借朋友李某10万元。然而,由于她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借款。于是,李某将覃某及其丈夫梁某一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覃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是合法的,且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法律快车小编提醒大家,个人借贷忌大意,千万不要疏忽。

  案例:

  覃某与李某是高中同学,又是好朋友。2013年11月,覃某出具《借条》一份交由朋友李某收执,其中载明,覃于2013年11月9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息。双方约定以上借款2014年11月归还,逾期不还,李某有向法院诉讼的权利。借款期限届满后,由于覃某经营的店面经营不善,面临倒闭,无法偿还借款。为此,李某于2014年10月30日将覃某诉至法院,并提出覃某及其丈夫梁某共同偿还欠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期间,覃某表示,她承认借款的存在,但她借的这10万是为了生意周转,与丈夫无关。而因为生意亏空,现在确实无力还款,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利息也过高。但她并非要赖账,一旦有还款能力,她会在保证生活的基础上尽力还款。法官主持双方调解,李某不同意。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由覃某和梁某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不超过银行同类利率四倍的利息。

  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覃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覃某的陈述、覃某出具给李某收执的借款凭证及其收款凭证予以证实,双方已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现还款期限届满,覃应向李履行还款义务。但双方原本约定的罚息金额超出了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因此对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即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处理的基本原则都是将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这个原则也有例外,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夫妻两人没有借贷的合意,或者借款没有用做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债务就可以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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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涉及的债务关系不仅是覃某和李某之间的纠纷,由于借款发生在覃某与丈夫梁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这笔债务应是夫妻共同债务,梁某也要承担还款责任。

  提醒:

  那么,个人借款协议要注意哪些事项?法官做了如下提醒:

  首先,借款最好写借条,不要写成欠条。

  借款合同是一种比较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欠条背后意味着欠款,意味着一份举证责任。因此,写借条能够避免诉讼时对欠款原因的举证责任,减少了自己一方的负担。

  其次,要写清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全名。

  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关系往往比较密切,甚至不乏亲戚关系,在书写借条时,会将日常的习惯诸如哥哥、表姐等称呼写入借条,而没有写明真名实姓。这样的借条因为主体不明,一旦出现纠纷,法院会不予受理。

  再次,借条要写明还款期限。

  了债权的安全回收,在书写借条时,应该写明还款期限。如果借款人逾期仍没有归还借款,出借人应在两年内主张权利,包括到法院起诉或要求对方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否则,容易过了“诉讼时效”。

  最后,借款可以收取利息,但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出借一方可以在这个范围内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不要出现“高利贷”,否则,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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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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