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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9 15:53:43 人浏览

导读:

林某借钱给好友郭某后,好友不仅与自己失联了,还与妻子离了婚。林某前往好友前妻的住处追讨债务,却遭到了其拒绝。好友的前妻认为,郭某个人承诺的债务应由他自己偿还。那么前妻说的是对的吗?离婚后夫妻共...

  林某借钱给好友郭某后,好友不仅与自己失联了,还与妻子离了婚。林某前往好友前妻的住处追讨债务,却遭到了其拒绝。好友的前妻认为,郭某个人承诺的债务应由他自己偿还。那么前妻说的是对的吗?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就不用还了吗?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林某称,十年前,他和朋友郭某在一起做生意,朋友郭某因资金短缺便向自己借了1万多元现金。林某外出打工后,两人失去联系。

  近日,林某回家探亲,偶然间得知朋友郭某和妻子离婚了。林某突然想起郭某还欠自己1万多元钱。于是,林某便去找朋友郭某还债。朋友虽承认自己所欠款项,并表示愿意偿还,但因经济困难暂时无法偿还。

  无奈之下,林某去找郭某的前妻罗某偿还债务却遭到拒绝。罗某认为,从债务发生之日到自己离婚时已近十年时间,林某在此期间未向自己及郭某任何一方提出过偿还事宜,早已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林某的权益已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此外,罗某认为自己已和郭某离婚,郭某单方面承诺偿还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应由其自己偿还。对此,林某不知该如何是好。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这笔债务应由郭某和罗某共同偿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发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林某的债务发生在郭某和罗某离婚前,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对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债权进行处理。

  对林某来讲,从债务发生之日到郭某和罗某离婚近10年期间,从未向任何一方主张过债权,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其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但林某找到郭某后,郭某同意偿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自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起算,这种情况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郭某同意偿还债务的承诺对已经离婚的女方,是否产生效力呢?王永江认为,这笔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人向任何一方请求偿还债务都应视为主张了债权,双方都有义务偿还。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8月2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从2008年9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知识拓展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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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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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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