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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0 10:09:4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要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而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原则又有哪些?单方举债和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等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核心内容: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要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而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原则又有哪些?单方举债和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等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界定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主张共同债务,要求对方分担或全部负担,若仅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上审查,大部分均合乎要求,而被告抗辩时要么简单地拒绝,要么不着边际地辩驳一通。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笔者认为应根据证据的“三性”原则参考债务用途方面的证据,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审查,来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客观性。是指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特性。即有证据证明该义务存在,应该清偿,但至今尚未完全清结或未到期。例如:法定义务文书证明、贷款合同证明、双方共认的借款、有证据印证用途的债务等。审理的对象应局限在现存部分,已偿还部分既往不咎。

  2、关联性。即夫妻一方主张的债务与双方生活密切相关,客观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法应由双方共同偿还的特性。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夫妻与家人属一个经济单元,显系家庭债务,应该如何处理呢?按照此原则,应先确定夫妻共同债务份额,但最高人民法院仅规定了夫妻财产混同于家庭财产,尚未析出的,可以先行分割处理已查明的夫妻财产部分,然后再析产;或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析产,确定出夫妻共同财产后,再处理离婚。笔者认为,程序上可以参照此精神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同时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不明;其次,实体处理中,共同债务、财产要同时处理,而且债务首先要用财产来偿还。

  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金额、财产价值较小或争议不大的案件,人民法院为了简便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可在在征得夫妻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将全部财产、债务按家庭成员人数(未成年子女除外)等分,来解决这个问题,效果也比较好。

  3、合法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宗旨是:化解民间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主张即使存在客观性、关联性,若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例如:(1)夫妻一方为了升迁、调动等事务送礼、请客,开销巨大,欠债数以千计,诉讼中,夫妻均无异议,但因其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应不予认定。(2)一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如赌博、吸毒等。其因侵权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3)原告要求分割果园、粮食,被告要求原告分担税费之债的,原告认为税费金额超过法定部分不应承担时,在不能排除这种可能的情况下,可将共认部分予以认定。争议部分的合法性,因涉及税费征收机关,应告知异议方向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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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三个特性,必须同时具备,方属适格的夫妻共同债务。

  通过以上分析,按照逻辑排除法,也可以确定夫妻间的个人债务,即夫妻一方因个人需要,单独所负与共同生活无关之债,主要是:

  (1)各方婚前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仅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双方约定的个人债务,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

  (3)单方擅自资助无法定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之债。

  (4)单方擅自筹资进行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5)单方违法、犯罪所负债权之债。如赌博等。

  (6)为满足个人私欲,随意挥霍所负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原则

  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我们再谈一谈债务的落实,即举证责任的问题。为防止一方恶意举债,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争,原则上应由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不能举证者,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或者推定为该债务不存在。

  现实生活中,还有几种情况,即夫妻共同举债的情况。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已偿还等情形。

  1、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认定该笔债务为举债者个人债务。对于下列两种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分配不能地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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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举证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属于自认行为,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举债人无须对共同债务另外举证。

  (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按《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就自己的主张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相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证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质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

  (1)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者举证,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张个人债务者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双方都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时,由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时,应认定为共同举债者的共同债务即夫妻共同债务。

  3、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实际上是对债务的自认,那么,债务是否偿还,就应转换给主张债务已偿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提供偿还债务证明。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主张的是积极事实,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务债务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主张的是消极事实,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债务还存的,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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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在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大多是向夫或妻一方亲友借贷,往往碍于情面无借据或由夫或妻一方向自己亲友书写借据。在诉讼中由于与其关系密切,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往往难以认定。在此,笔者建议,在向一方亲友借贷时,由双方共同书写借据或由另一方向夫或妻一方的亲友书写借据,这样如果以后发生纠纷时该债务就很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效解决了举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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