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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6 19:20:37 人浏览

导读:

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案案件编号:2002年民代字092号一、案由: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二、承办律师:谢鹏三、当事人原告:江**(本所当事人)被告:重庆**厂,重庆**公司四、案件的基本事实1996年4月至1998年8月期间,原江北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利华厂职工集资房

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案

  案件编号:2002年民代字092号

  一、 案由:建筑工程欠款纠纷

  二、 承办律师:谢鹏

  三、当事人

  四、案件的基本事实

  1996年4月至1998年8月期间,原江北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利华厂职工集资房、科技楼和子弟校住宅工程。后双方因工程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并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江北四建和利华厂于1998年11月24日签订了《案外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工程款的具体支付办法。后利华厂在1997年更名为重庆**公司。1998年,原江北四建改制为重庆山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山川公司将江北四建和利华厂于1998年11月24日签订了《案外和解协议书》中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江**。现原告因利华厂一直未按照《案外和解协议书》中的规定支付工程款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五、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221682.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03年3月31日)360421.80元;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六、律师代理意见

  本所代表原告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996年4月至1998年8月期间,原江北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利华厂职工集资房、科技楼和子弟校住宅工程。后双方因工程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并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江北四建和利华厂于1998年11月24日签订了《案外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利华厂欠江北四建工程款、利息等共计411382.50日元,利华厂分四次付清(1998年12月10日前付100000元;1999年1月10日、2月10日前各付100000;1999年12月19日前付清余款111382.5元,若利华厂逾期支付欠款,从1998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每天按应付款的万分之十计付违约金)。二被告从1998年至2002年10月11日共付给原告199300元。2001年1月16日被告认可的在《案外和解协议书》中漏算的利息9600元,现二被告共欠工程款221682.5元。1998年,原江北四建改制为重庆山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山川公司将江北四建和利华厂于1998年11月24日签订了《案外和解协议书》中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江**。利华厂在1997年更名为重庆**公司,竞博公司应对利华厂更名前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221682.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03年3月31日)360421.80元;

  七、法院判决

  1、重庆**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工程款22168.5元。

  2、重庆**厂赔偿江**逾期付款22168.5元的违约金(从1998年1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每天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二点一计付),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3、驳回江**对重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八、案件评析

  本案是有关欠款的纠纷。本案涉及到债权的转让,法人的变更等问题。被告与原江北四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在原江北四建完成了建设工程后,被告利华厂理应向原江北四建支付工程款。原江北四建后改制为重庆山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山川公司将江北四建和利华厂于1998年11月24日签订了《案外和解协议书》中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江**。原告江**因此取得了原江北四建对重庆利华厂的工程欠款的债权,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利华厂理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而被告利华厂在1998年更名为重庆**公司,现在利华厂和竞博公司分别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可以认为竞博公司是利华厂分立出来的,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分立协议有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所以如果能证明竞博公司是利华公司分立出来的,可以要求起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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