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案
导读:
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案
案件编号:2002年民代字092号
一、 案由:建筑工程欠款纠纷
二、 承办律师:谢鹏
三、当事人
四、案件的基本事实
1996年4月至1998年8月期间,原江北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利华厂职工集资房、科技楼和子弟校住宅工程。后双方因工程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并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江北四建和利华厂于1998年11月24日签订了《案外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工程款的具体支付办法。后利华厂在1997年更名为重庆**公司。1998年,原江北四建改制为重庆山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山川公司将江北四建和利华厂于1998年11月24日签订了《案外和解协议书》中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江**。现原告因利华厂一直未按照《案外和解协议书》中的规定支付工程款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五、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221682.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03年3月31日)360421.80元;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六、律师代理意见
本所代表原告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996年4月至1998年8月期间,原江北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利华厂职工集资房、科技楼和子弟校住宅工程。后双方因工程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并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江北四建和利华厂于1998年11月24日签订了《案外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利华厂欠江北四建工程款、利息等共计411382.50日元,利华厂分四次付清(1998年12月10日前付100000元;1999年1月10日、2月10日前各付100000;1999年12月19日前付清余款111382.5元,若利华厂逾期支付欠款,从1998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每天按应付款的万分之十计付违约金)。二被告从1998年至2002年10月11日共付给原告199300元。2001年1月16日被告认可的在《案外和解协议书》中漏算的利息9600元,现二被告共欠工程款221682.5元。1998年,原江北四建改制为重庆山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山川公司将江北四建和利华厂于1998年11月24日签订了《案外和解协议书》中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江**。利华厂在1997年更名为重庆**公司,竞博公司应对利华厂更名前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221682.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03年3月31日)360421.80元;
七、法院判决
1、重庆**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工程款22168.5元。
2、重庆**厂赔偿江**逾期付款22168.5元的违约金(从1998年1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每天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二点一计付),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3、驳回江**对重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八、案件评析
本案是有关欠款的纠纷。本案涉及到债权的转让,法人的变更等问题。被告与原江北四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在原江北四建完成了建设工程后,被告利华厂理应向原江北四建支付工程款。原江北四建后改制为重庆山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山川公司将江北四建和利华厂于1998年11月24日签订了《案外和解协议书》中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江**。原告江**因此取得了原江北四建对重庆利华厂的工程欠款的债权,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利华厂理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而被告利华厂在1998年更名为重庆**公司,现在利华厂和竞博公司分别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可以认为竞博公司是利华厂分立出来的,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分立协议有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所以如果能证明竞博公司是利华公司分立出来的,可以要求起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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