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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妻子不知情需要共同承担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3 01:22:39 人浏览

导读:

对于正常夫妻关系的夫妻来说,应该是相互信任、相互公开的状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丈夫在外面欠下了不少债务,但是妻子却毫不知情,知道出现了相关的债权人,才知道欠款的事情,在这样...

  对于正常夫妻关系的夫妻来说,应该是相互信任、相互公开的状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丈夫在外面欠下了不少债务,但是妻子却毫不知情,知道出现了相关的债权人,才知道欠款的事情,在这样子的情况下丈夫欠债妻子不知情需要共同承担吗?

  所以首先你要先弄清欠钱的用途:

  1、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话,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了,有偿还的义务;

  2、如果能证明这个债务却为丈夫一人债务的,可以拒绝债主还钱;

  3、如果借钱用于赌博的话,国家法律是不保护此类的债权债务

  如果是第一种,因为是婚姻续存期间的债务,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婚前财产有无公正都没区别,都要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没有离婚,妻子的工资会被用来抵债,因为妻子的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应该会保留一定的生活费用。至于房子,不管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一旦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法院也可能会强制执行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如果只有一套房子,一般法院不会强制拍卖。具体怎么执行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如果是第二种,要看你是否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你丈夫所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如果是第三种根本不用理会,法律不支持。

  总之,如果不想替丈夫还债,最关键的不是离婚和财产分割,而是想办法证明丈夫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尤其要注意一种情况,一方投资经营所负债务,即丈夫借钱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判断该类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该经营活动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二是经营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没有同意,但是经营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认亦可定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同意私自筹款经营,收益确未共享,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最高院关于财产分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民通意见第4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一旦属于这种情况,通常也会被判定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在实际判决中也有特殊案例,比如妻子并不知道丈夫做生意也不知道其欠债,丈夫也不能证明欠债用于夫妻家庭生活,而判为一方债务的。一般情况是丈夫有正当职业,只是临时起意进行短期一次性的投资或投机,结果失败欠债的,但这也要视具体情况,以及举证是否能让法院信服了。基本上就这样了。

  其实对于丈夫欠债妻子不知情这样的情况,并不能一概的总结为需要还或者是不需要还,对于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来说也是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的,一般来说如果丈夫所欠的钱款是用来改善夫妻间的生活,或者是其他任何用在夫妻共同生活的方面,那么妻子就同样需要对该笔钱款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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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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