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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与善意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9 01:35:01 人浏览

导读:

本文讲的夫妻债务制度研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双方出卖、赠与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取得一致的意见...夫妻一方与善意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
本文讲的夫妻债务制度研究。夫妻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双方出卖、赠与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取得一致的意见...
夫妻一方与善意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夫妻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双方出卖、赠与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取得一致的意见[句。所谓处分权,就是所有 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这里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一方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消费的处分行为,即事实上的处分行为;另 一种是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让的处分行为,即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一)事实上的处分行为
对于事实上的处分行为,学者们一般认为不需经夫妻另一方同意即可做出。但实际上,这种行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构成恶意高消费时就会对夫妻另一方造成损害。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所以,法律也应将这种行为纳入其关注的视野,进行合理的规范和调整。
这里所说的一方恶意高消费,在婚姻关系一直持续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很多非法律手段来解决,就算不解决,也因为双方的亲密关系和感情而不觉不公平。但一旦一 方提出离婚,不公平现象就出现了。而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该条文可看出,我国的离婚赔偿制度只维护婚姻当事人的人身、精神权益,而对合法的财 产权利未提供充分的保护。随着法制的发展,法律保护的权利层次越来越高,宪法也从单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发展到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如卢梭所言:“财产是市民社会的真实基础,是公民事业的实际保证;如果财产与个人行为相脱节,那么就没有什么比逃避责任和蔑视法律更容易的东西了”。由 此,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应该加强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夫妻一方通过恶意高消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赋予夫妻另一方一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对于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婚姻法》并未给出明确、直接的规定。但根据共同共有理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在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 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由此。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善意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擅自处分人赔偿另一方损失;该行为无效,返还财产。
1.第三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该 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翩。物权法颁布之后,对善意取得制度进一步拓宽到不动产。《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 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当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是动产还 是不动产,只要符合物权法第106条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三个条件,第三人即可取得所有权。这时的问题就在于怎样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利。现行的《婚姻 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明确、直接的规定。为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在以后的民法典中应该按照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由擅自处分人赔 偿另一方损失。而为使该项赔偿能得以实际实现,法律还应赋予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请求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然后由擅自处分人从分割后属于自己所有 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赔偿金。
一般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都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但是,在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其利益 时,为了保护善意共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应给予与其这样的权利。对此,有人提出赋予夫妻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会影响夫妻感情。其实不然。如果夫妻感 情很好,一方一般不会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即使擅自处分了共同财产,另一方也会原谅而不会要求赔偿。也就是说,赋予受损害方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分割共同财产请 求权只是给善良婚姻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选择,当他觉得无法原谅擅自处分人时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一个理智的当事人,他会在维持夫妻感情和维护自己财产权利之间做出自己认为合理的选择。毕竟,现实生活中情况多样,法律并不能事事为当事人考虑周到。这时,法律给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就好。也只有这样,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
2.转让行为无效,双方返还财产
当 擅自处分人所做的转让行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该行为无效。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相关规定,使用善意取得制度要满足三个条件,只要其中有一个条 件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就不能适用。现实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形就是,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婚姻第三者。这种情况下,赠与是无偿的,所以无法满足第 二个条件,另外,受让人也往往是出于恶意,所以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法律对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当然,当转让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登记或者没有交付时,就直接确认无效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并未受到损失。法律也就不必做出特殊的规定。需要考虑的 倒是善意第三人权益保护问题。擅自处分人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若是善意且有合理对价,但因为缺少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登记或交付条件而使 该转让行为无效,第三人可以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向擅自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该赔偿责任一般属于擅自处分人的个人债务,夫妻另一方无需履行赔偿义务。当然,如 果是夫妻双方串通共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该赔偿责任即夫妻共同责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全面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page]
当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发生矛盾时,不应简单的排除、限制,而应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使之“失之东隅,收之桑隅”。夫妻与第三人债权债务关系在实践中形态各样,不同的处理方法会给 当事人造成很大的不同。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民法,不仅要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还要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者冲突时需要综合诚实信用、平等等 民法基本原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合理平衡二者的关系,尽量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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