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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在供用电合同中的运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7 10:41:46 人浏览

导读:

不安抗辩权在供用电合同中的运用由于种种原因,拖欠电费在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供用电合同的实际履行率只有70%。也就是说,还有近三分之一的供用电合同没有履约,不仅给供电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带来了经营中的困难。那么,如何正确

  不安抗辩权在供用电合同中的运用

  由于种种原因,拖欠电费在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供用电合同的实际履行率只有70%。也就是说,还有近三分之一的供用电合同没有履约,不仅给供电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带来了经营中的困难。那么,如何正确运用《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来保证供用电合同的履约,使供电方免受经济损失呢?笔者谈几点看法。

  一、不安抗辩权的主要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间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是不安抗辩权制度。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 该供用电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先履行一方(供电方)的债务到了清偿期。所谓双务合同是指供用电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都承担义务。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2) 供用电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是否有先后履行顺序,一般应由双方合同约定,也可根据交易习惯或其它法律规定。

  (3) 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不能或者难于履行债务的事由。

  (4) 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供电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或者难于履行债务。

  只有履行了上述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供电方),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中止履行合同,否则为违约行为。

  在上述条件下,当事人也可以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对方不提供担保的,可中止履行。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方可以中止履行:

  (1) 用电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存在这种情况,用电方在合同生效后,就不可能按照供电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所以供电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其证据一般有审计方面证明、用电方向银行提供加盖公章的报表、税务统计方面的证明等。

  (2) 用电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其构成要件是:第一、用电方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有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的行为。第二、用电方实施上述行为是为了逃避履行债务。第三、用电方在主观上有故意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用电方在合同成立后不想履行合同。

  (3) 用电方丧失商业信誉。表明用电方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情形较多,供电方到收费时间后,用电方迟迟不交电费。供电方向用电方下达催交电费的通知书,用电方如还是不交,用电方即构成丧失商业信誉,其签收的催交电费通知书作证据,证明了用电方违背了合同约定,丧失了商业信誉。根据上述条件规定,供电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2001年1月份,广平县供电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签定了供用电合同。合同对用电性质、计量、安全责任、交费时间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前3个月,该公司按时交清了电费,第4个月已过交费时间,该公司迟迟未交电费,供电公司及时下达了催交电费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该公司还是未交电费,供电公司下达了停电通知书。该公司随即送来一封告知信,称:一、其加工产品为外商产品,造成损失由供电部门负责;二、如停电将向新闻部门披露;三、如有其它情况,可与其常年法律顾问协商。针对这种情况,供电公司研究后,向其宣告,根据《合同法》第68条3款规定,你公司确已丧失商业信誉,供电方将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与你方的供用电合同。此后,该公司经理在其法律顾问的陪同下,到供电部门主动交清欠费,承认错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是一个典型的利用《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维护供电方权益的案例。

  (4) 用电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例如,对方财产被法院扣押,财产被盗等。

  《合同法》第69条,是对不安抗辩权行使的程序和后果的规定。供电方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通知供电方。自该通知到达用电方时,中止履行生效。在通知内,应当说明中止履行的理由。不通知用电方的,不得中止履行;擅自中止履行的,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在供用电合同中,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将为防范合同风险,保障供用电双方交易安全,杜绝减少拖欠电费,依法治电,规范行为,为保证供用电双方的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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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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