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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改革现行的合伙人分配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6 23:56:09 人浏览

导读:

建议改革现行的合伙人分配制度南芳所现行的合伙人股权,虽然除了把案源量作为评定股权的首要因素外,还考虑了职权、所务等综合因素,而且为了体现高股权的人的奉献精神,还在购买保险及其他相关福利制度上体现各合伙人待遇均等,但该制度没有解决现在案源好的人以后案

  建议改革现行的合伙人分配制度

  南芳所现行的合伙人股权,虽然除了把案源量作为评定股权的首要因素外,还考虑了职权、所务等综合因素,而且为了体现高股权的人的奉献精神,还在购买保险及其他相关福利制度上体现各合伙人待遇均等,但该制度没有解决现在案源好的人以后案源量下降,而现在案源差的人以后案源量大股权怎么来调整的现实问题,也不能很好地提高案源差的合伙人的积极性。就以目前的六名高级合伙人来看,案源量悬殊数倍,由于高股权的人从业年限较长,经济比较宽裕,繁重的工作已经让他们产生逐步隐退的念头,如果他们不想一直这么劳累,慢慢的业务量必然要走下坡路。而低股权的人则相反,由于从业时间短,案源量小,收入不是很高,有的甚至尚未完成原始积累,为此,他不放过每一次争取案源的机会,将提高个人收入当成自己第一要务来做,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他的案源量逐步往上提升,甚至超过原来高股权的股东。到了这个时候,原先股权低的人必然不会满足按低股权进行分配,按低股权享受所里的各项待遇,最终的结果只能是重新调整股权或者散伙,南芳所先前合伙人队伍几次重新组队就是例证。因此,基于上述完全可能预见的因素,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制度来解决上述问题:

  一、从现有南芳所全体员工中重新组建合伙人队伍,新组建的合伙人股权基本均等。

  (一)合伙人的条件:

  1、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担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条件;

  2、具有很强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3、把律师工作当成自己终生的事业,并愿意为此付出毕生的心血;

  4、年业务收费目前在50万以上,且最近三年业务增长量在30%以上;

  5、年龄在30岁以上,且在南芳所从业3年以上。

  (二)合伙人的股权及岗位设置

  1、股权设置上,不再把个人的业务量作为股权的评定要素,所有合伙人的股权先设定为等额,然后结合各合伙人的历史贡献、职位以及近三年的业务收费量相应的作出部分调整,但各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差距应当限制在10%以内。

  就目前来看,设置均等的股权肯定在短期内会让原先高业务收费的人收入受损,但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高业务收费的人并不吃亏,理由是:1)高业务收费的股东虽然业务收费高,但以他个人的精力根本就无法完成那么大的工作量,根据以前的做法,高股权的人一般是把业务收费低的顾问单位以及低收费的诉讼业务流转给所内其他律师办理,通过业务流转必然要将业务收费中的20%以上流转出去,剔除其本生应当承担的所管理成本,拿到手的钱也仅仅是其业务总收费的50-60%,如果实行合伙人股权均等制度,有很多的事务完全通过合伙人分工进行统筹处理,既可以节省人力成本也可以节省流转费用;2)如前所述,现在案源差的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得到社会的认可度渐渐提高,以后案源量必然增大,而现在高业务收费的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因为已经有了充分的积累,慢慢的更注重追求生活质量,不愿意付出大量的精力去应付大量的法律事务,其案源量慢慢的必然往下降,如果能尽早组建一支真正意义上志同道合的人在一起,对双方而言,我觉得是一件双赢的事情;3)通过设立股权均等制度,使得合伙人退休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由于该制度使得合伙人队伍能够长期稳定的合作,合伙人的资源不会因为合伙人的退休或退出而流失。另一方面,因为合伙人之间实行年终分红制度,当某一合伙人需要退休时,其股份即可以通过吸纳新股东来认购,也可以由老股东按平均分配购买,同时,为了确保原合伙人的资源不因其退休而流失,也可以在保留其股权三年不变的情况下,反聘其为顾问,通过这三年,退休股东可以得到其应有的退出待遇,其掌握的资源经过这三年的过渡也不会流失。

  2、岗位设置上,设立以下部门:

  1)行政事务部,管理所日常事务,包括日常接待,上传下达等;

  2)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的招聘和解聘,以及员工的培训和考核;

  3)业务拓展部,负责律师业务的拓展,大客户的建立;

  4)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维护所内签订的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可按专业或行业设立顾问维护组。

  5)诉讼业务管理部,负责诉讼案件的收、接案以及诉讼案件的办理,根据需要可按专业设立办案组。

  在上述制度下,对于非合伙人队伍,可以实行年薪制,享受年薪制的人必须具备很强的业务和办案能力,根据其能力及入所年限,分别设立主办和高级主办,并分别设定其年薪,其本人的业务除可以领取30%的引案工资外,其余的收入全部纳入合伙人团队的收入。

  3、职务分工

  所主任管理律所全面工作,其他合伙人根据各自的特点分别分管一个部门,对于公司法律事务部以及诉讼业务管理部可以由多个合伙人进行分管。

  二、保留现行的高级合伙人制度,但股权采用浮动制度。

  通过上述分析,目前案源量差的合伙人以后案源会高,目前高业务收费的人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降低,在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首先设定所有合伙人均等的管理(综合)股权,该部分的比列可以设定在10-20%,其次,个人业务量的股权根据各合伙人每年的收费量的增减相应作出调整,这样处理,即保证了案源好的合伙人的既得利益,又不会打消目前案源差的合伙人的积极性。

  总之,以目前南芳所的发展规模,我们不应当停留在追求个人业务、个人发展上思考问题,寻求一个能长久不衰的制度,并保持一个稳定的合伙人队伍是我们每个南芳人都应当日夜思考的话题,期待南芳的明天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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