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类型 > 个人债务 > 法人以身份证签借款属个人债务

法人以身份证签借款属个人债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10:48:0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公司法人用自己身份证号码为公司借款,法院认定为个人借款行为,判决其还款付息。该案件具体是怎样?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公司法人用自己身份证号码为公司借款,法院认定为个人借款行为,判决其还款付息。该案件具体是怎样?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司法人出具《借条》,借款12.1万元,到期后拒绝还款,声称自己系公司法人代表,是代表公司借款,该笔欠款应由公司履行。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该笔欠款系被告的个人债务。

  原告诉称, 2010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陈某签订《借条》、《还款承诺书》,约定:陈某借款人民币121000 元;还款日期为2010年11月3日。截止2012年7月18日,被告仍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某归还借款本金121000元和逾期利息。

  被告陈某辩称,借款人是A公司,不是其个人借的,是公司资金困难,借款用途是公司的资金周转,借条虽是其本人签的字,但他是公司法人,是代表公司借的钱。

  审理中,被告陈某提交了A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以证明其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此,原告称,被告是否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清楚,借款时没有说是为公司借款。

  法院认为,陈某在庭审中认可借条、还款承诺书系其本人书写,根据借条、还款承诺书可以认定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121000元的事实,陈某借款后未按期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陈某称该款不是其个人所借,是作为法定代表人代公司所借,法院认为,借条中未约定借款主体为A公司,也未盖有公司的公章,且借款人陈某后附有其身份证号码,应视为陈某个人借款。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1000元及逾期利息。

  【延伸阅读】

  欠条写作要注意以下事项:

  1、欠条是付还欠物、欠款或索要欠物、欠款的凭据,所以在写欠条时不可潦草从事。同时欠条要好好保存,以防丢失。

  2、欠条乃人们在日常交往中的一种借还凭证,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必要时可在立欠条时经由一定的法律程序,以防后患。

  3、欠条务必要字迹清晰,不可涂改。若不得不改动的,则需由改动方在改动处加盖公章(私 章)或个人签名。

  4、钱款数字要大写。

  5、要注意欠条与借条有所不同,欠条适用范围比借条要广泛,借条约定的事项表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比欠条要更为清楚、明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