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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8 09:44:17 人浏览

导读:

本文讲的是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往往多是以一方个人名义进行的,但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与个人债务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承担(一)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往往多是
本文讲的是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往往多是以一方个人名义进行的,但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与个人债务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承担
(一)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往往多是以一方个人名义进行的,但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与个人债务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既有可能形成夫妻之个人债务,也有可能形成夫妻之共同债务,确认时可参考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双方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认定对债权人的效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确认为个人债务后,该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而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如果债务人向其配偶提出债务负担请求,债务人配偶可以个人债务为由抗辩。但债务人配偶却不能以同样的理由对抗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因为《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不能成为对抗债权人的理由,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应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配偶连带清偿责任的免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非债务方配偶应向债权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对个人债务的认定不能成为非债务方配偶对抗债权人的理由。但在债权人知道债务人以自己名义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时,债务人配偶可免除连带责任。此外,债务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配偶亦得免除连带责任,除非该侵权行为系夫妻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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