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取得债权债务形式股份分红也应缴纳个税
导读:
日前,税务部门在对某合伙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合伙人于2008年2月份,在对年终取得的利润进行股金分红外,也对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了分配。然而,在财务操作上,财务人员仅仅只是对合伙人取得的股金按规定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于是,税务人员指出,对于这部分以债权债务形式进行的分红也应缴纳个税,对此,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以债权债务形式进行分配,合伙人只是为了更好划清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并没有取实质上的收入所得,为什么也要缴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文件规定,该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税务部门提醒,对以不同形式的投资者权益分红,尽管有的分红形式并没有取得实质上的现金所得,但也应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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