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散后至注销前发生的债务的性质
导读:
企业解散后至注销前发生的债务的性质
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并不意味着企业即行终止,企业在被撤销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时仍然具备法人资格。以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能力为界点,作为一个独立民事主体而存在的企业法人,其法人资格包含两个内容:营业资格与清算资格。营业资格与清算资格二者之间基于不同的目的而存在,存在于不同的阶段,并不矛盾。营业资格是企业法人拥有营业执照而得以从事交易活动的资格,在企业法人解散时,其营业主体资格将因此而归于消灭。而清算资格则是企业法人在完全退出民事法律范畴,消灭法人资格之前,以自己的名义为了结所有法律事务之行为的资格。因此,解散后的法人丧失了原有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仍存有因清算的需要而在一定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企业法人的法人资格,只有至清算终结后才完全归于消灭,在清算期间内,该法人应以清算法人的特殊状态存续。[iv][iv]在清算期间对外进行交易所发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即处于清算期间的企业已丧失了营业的资格仍与之发生业务关系,根据风险自担理论,由债权人自已承担风险,其债务性质属于一般债务。反之,主管部门强制解散企业后,未及时履行清算职责,收缴具有债权担保性质的公章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致使企业明知自身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限,仍继续以法人名义对外欠下债务,对债权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害,所发生债务的性质应属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畴,是一种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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