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后未了债务处理
导读:
企业注销后未了债务处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形态的不断更新,在计划经济庇护下的许多企业因不适应市场需求变化,而以歇业或强制解散等方式宣布告终,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对于企业注销后诉讼主体的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及其范围等善后事宜,法律只是作了笼统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因操作程序和裁判尺度不统一,对企业被注销后涉诉问题的处理争议较大。
如下面一则案例:1993年初,某行政机关经本地计划委员会批准,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了注册资金为80万元的开发公司。同年底,又以“行政机关应与经济实体脱钩”为由,向计划委员会申请撤销该公司。计划委员会以批复形式同意撤销该公司,宣布公章作废,同时要求撤出在该公司兼职的人员,清理债权债务,并请工商局办理注销手续。但该行政机关并未着手清理债权债务,继续以法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直至1995年6月才向工商局申请注销该公司。1995年8月,该公司被注销登记。该公司在被批复撤销后至注销登记前的1994年期间,因经营活动对某集团公司欠下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该公司的主管部门即本案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被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方式、承担主体以及对债权人权利救济途径,多年来依据的仅是最高院于1994年作出的针对个案的批复。该批复为对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涉诉企业经济纠纷的审理提供了依据,认为应责令企业投资主体对被注销企业的债务承担清理责任。但此种责任的认定,并不能积极促使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或其他投资主体,对企业的一般债权债务负责。对于案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如解散期间企业资格的认定、企业解散后注销前产生的债务的性质及效力、企业注销后诉讼主体的确定以及投资主体在清算期间怠于履行清算职责应承担何种责任等,批复及相关法律均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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