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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终止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8 01:33:16 人浏览

导读:

企业终止的条件一种意见认为,企业法人终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实质要件,即企业法人必须在依法清算完毕后方可终止。一个是形式要件,即企业在清算完毕后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两者必须同时成就,缺一不可。[i][i]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46条

  企业终止的条件

  一种意见认为,企业法人终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实质要件,即企业法人必须在依法清算完毕后方可终止。一个是形式要件,即企业在清算完毕后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两者必须同时成就,缺一不可。[i][i]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46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法人的终止与否取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行政职权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注销企业法人登记,是企业法人终止与否的法定界线,不应存在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注销后企业法人不消亡的情形.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因为企业的终止不同于自然人的死亡,不能象自然人那样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其权利义务。企业终止前必须对其财产进行清理,清理企业法人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前置程序之一,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先决条件。如同企业成立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一般,企业终止也必须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才属真正意义上消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注销企业的行为,依据的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被注销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丧失,因为其履行职责的行为与民法等法律中关于企业法人的设立和终止的相关规定及企业法人的职责相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与《民法通则》相比较属于下位法,按照法律位阶的规定,高位阶法律效力高于低位阶法律的效力。下位阶法应当与上位阶法协调一致才是有效的。[iii][iii]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注销企业的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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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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