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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和完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8 00:49:33 人浏览

导读:

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和完善?比较1993年《公司法》和2005年新《公司法》对公司合并的规定可以看出,1993年《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和2005年《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定。新《公司法》为提高公司合并的效率,改变了原《公司法》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上采用严厉的事前防范模式

  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和完善?

  比较1993年《公司法》和2005年新《公司法》对公司合并的规定可以看出,1993年《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和 2005年《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定。新《公司法》为提高公司合并的效率,改变了原《公司法》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上采用严厉的事前防范模式,取消了公司不满足对合并持有异议的债权人的要求不得合并的规定,债权人的异议权不再具有阻却公司合并的效力。同时,简化公司合并程序,缩短公告期间。而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也在立法上设置了知情权和异议权。同时,还对不履行保护公司债权人程序的公司设置了行政责任。2005年《公司法》第205条。?

  可以说我国新《公司法》在修改过程中,很好地满足了公司合并的效率要求,但是对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却存在很多的欠缺,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一,没有明确公告的方式。新《公司法》仅仅要求公司在报纸上进行公告,这就会导致实践中,很多公司在当地非常不出名的报纸进行公告,从而使得很多债权人实际上并不能得知公司合并的事实,规避了公司的告知义务。在国外,公司公告的媒体是由法律明文限定的,在法国是由合并各方公司在各处总机构所在省的法定公告报纸上,日本则是在在政府公报上。因此,有学者就提出,我国应当设立一个专门刊登企业公告的由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信息披露刊物,并在司法解释或有关行政规章中明确规定,所有有关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的公告均应当在该刊物上发布。[1]立法作出这种确定,实有必要。第二,没有明确债权人知情权的内容。如前所言,公司除了应将公司合并的事实告知公司债权人之外,还要将公司债权人享有的异议权告知公司债权人。但是由于我国新《公司法》并没有明确告知的内容,实践中就会出现公司仅仅告知债权人公司合并的事实,而没有告知公司的异议权的情形,虽然在理论上是对告知义务的违反,但是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在司法实践就会带来认定上的疑问。第三,对公司债权人的异议权规定的过于简单。公司债权人的异议权由于包括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内容,但是该如何适用,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就存在了“进行清偿的债权原则上是到期债权,提供担保则只适用于未到期债权”之说,以及未到期债权该如何处理、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该如何行使等等实际操作中的问题。第四,没有规定相关责任人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新《公司法》虽然对不履行保护公司债权人程序的公司设置了行政责任,但对债权人来说,责令改正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已无法改变公司已经合并的现实,也不能弥补债权人受到损害的经济利益。只有规定相关责任人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才是对公司债权人最好和最有效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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