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风险防范 > 债权评估应注意的

债权评估应注意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1 05:18:58 人浏览

导读:

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债权评估应注意的注意事项。

  债权评估应注意的

  债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偿债能力评估分析法或债权价值分析法,不同的方法应具备不同的前提条件。采用偿债能力评估分析法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的:(1)债务人主体资格存在,能独立承担

  近年来,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快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接受债权价值评估咨询业务委托逐渐增多,在实际操作中,评估人员在债权价值评估中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评估方法的选用

  债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偿债能力评估分析法或债权价值分析法,不同的方法应具备不同的前提条件。采用偿债能力评估分析法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的:(1)债务人主体资格存在,能独立承担责任的;(2)债务人有近期财务资料等可供评估的基本资料;(3)债务人同意积极配合评估的;(4)债权人拟对债务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但是,当(1)找不到债务人任何可供评估分析资料的;(2)债务人拒绝对其评估的;(3)剥离银行剥离前已经认定为损失类,收购后找不到债务人和对应资产的,则可以根据债权人所掌握的资料采用债权价值分析法。评估人员应根据不同的前提 条件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增强评估结果的公允性和可利用性。

  此外,在选用偿债能力评估分析法中的假设清算法进行偿债能力评估时,应根据债务企业不同的经营情况,相应采取不同的清算价格。因为不同的清算价格对变现系数的确定有较大的影响。

  二、关于应收款项的评估

  应收款项的评估实际上是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程度的判断,对有充分理由能够确定可全部收回的,按帐面值评估;对有确凿证据不能收回的(如债务人破产,以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应收款等),评估为0;对余款追讨无经济意义的,评为0.应收款项评估中的最难评估是对有可能收回,但又无法确定可收回程度的应收款项。实际操作中有人按帐面值评估,有人将应收款项按帐龄划分后按一定的比例核销后确定评估值,如果简单的按上述方法进行评估,有可能造成高估或低估。但由于条件限制,我们基本无法到各债务人所在地对各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详细的、全面的调查了解,难于通过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分析确定可收回程度。为尽量减少评估值与实际可收回金额的差异,实际操作时,我认为应在帐龄划分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企业有关人员对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介绍,了解企业企业与债务人的业务往来情况,分析企业的催收情况,审阅帐面记录以了解企业近年应收款项的回收情况,对每笔应收款项综合分析确定其可回收程度。

  三、关于抵押、保证

  1、抵押

  首先,要明确是抵押行为是发生在《担保法》实施前的还是《担保法》实施后,以便根据不同期间适用的法律、法规判断抵押权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其次,应明确是债务人用自有财产作抵押还是以保证人的财产作抵押,在用保证人的财产作抵押的情况下,应将保证人以自身财产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具有对债务企业资产的追索权作为负债考虑。最后,应确定同一财产是否多次抵押,如多次抵押,应确定各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或签定抵押合同的先后,以便明确委托人就抵押财产的受偿次序。

  2、保证

  获取有关合同或协议,确定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并判断保证是否有效。按照《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保证方式不同,评估人员可以根据所了解的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是先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还是先评估保证人的偿债能力,在被评估的债务人或保证人不能全额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再对保证人或债务人进行评估。此外,当保证人是当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或关系到当地社会稳定的企业,可以适当考虑当地政府或其他部门行政干预及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