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方的重要义务编辑推荐
导读:
核心内容:贷款方有什么重要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贷款,不得在本金预先扣利息,对借款方打开情况进行信贷监督,认真履行借款合同。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贷款方的重要义务
第一,贷款方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贷款的义务。贷款方的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向借款方提供贷款,使借款方能及时使用贷款。贷款方因自己的过错未履行此义务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不得予扣利息的义务。依《统一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预先扣队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借款方的这项义务是《统一合同法》的新规定,以往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排除适用,即使作了这样的约定,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第三,贷款方有行使信贷监督的职责。我国《统一合同法》规定: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因此,贷款方即有权利也有责任对借款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信贷监督,以促使借款方认真履行合同,维护借款合同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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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贷款前不要动用公积金。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前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那么您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余额即为零,这样您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就为零,这就意味着您将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
二、在借款最初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满一年后提出,并且您归还的金额应超过6个月的还款额。
三、还贷有困难不要忘记寻找身边的银行。当您在借款期限内偿债能力下降,还贷有困难时,不要自己硬撑。工行的客户可向工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经银行调查属实,且未有拖欠应还贷款本金、利息,工行就会受理您的延长借款期限申请。
四、贷款后出租住房不要忘记告知义务。当您在贷款期间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您必须将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详细】
1996年6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中,将贷款分类如下:
(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3)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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