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石宝镇和涉及卫生院回应天价医药费事件
导读:
患方得到院方2.9万元直接经济补偿 院方承担患者全部治疗费用
华龙网讯 镇卫生院一天治疗费要收24600元?近日,忠县石宝镇发生一起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引起网友的关注。今日,忠县有关部门接受本网采访时表示,县卫生局正在对这起医疗纠纷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在最快时间向网友公布。
事件发生地忠县石宝镇的镇政府同时向本网传来此次医患纠纷处理过程说明。涉及此事的忠县石宝中心卫生院也对此事进行了回复。以下是说明石宝镇政府的说明内容和卫生院回得:
石宝镇人民政府发“4·2”医患纠纷处理过程始末
近期,忠县石宝镇发生一起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在市县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不懈努力,历时7天时间,最终以患方得到院方2.9万元直接经济补偿并由院方承担患者全部治疗费用而告终,此事在当地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2009年4月1日上午,忠县涂井乡沙河村村民付世龙在拆房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造成左下肢严重受伤,当即送往忠县石宝中心卫生院抢救治疗。经过临床一般检查和医技检查,确认患者伤情为:失血性休克;左股骨粗隆骨折,左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髂前上棘骨折;左下肢严重挤压伤。伤情十分严重,建议患者及时进行手术治疗,并向患者下达了病危通知,同时请县级医院医师及科室医生会诊。在患方未交任何费用的情况下,院方积极组织抢救、手术。术后医院按危重病人继续监测和治疗。4月2日中午,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经值班医生、护士积极抢救约半小时后无效死亡。
患者死亡后,院方及时组织经治医生等相关人员进行原因初步分析,认为患者的死亡不属医院主观过错造成的,并与患方亲属及时进行了沟通。但患方亲属认为患者的死亡属医疗事故,向院方提出了30万元的巨额索赔要求。为查明造成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院方建议患方在48小时内及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明确医患双方责任,但患方拒绝进行尸体检验,也拒绝将患者尸体移出医院病房,其巨额索赔要求也同时遭到院方拒绝。
4月3日上午,患方亲属在医院采取了摆放花圈、火炮、在住院病区敲锣打鼓等行为,向院方施压,院方及时向石宝镇政府、县卫生局和石宝派出所电话报告了相关情况。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患方的行为进行制止、劝说,双方为此发生激烈冲突。镇政府和派出所在接到医院报告后,及时派出相关领导前往协调处理,并于当天及时将医患纠纷情况传真报告县委、县政府。由于医患双方意见分歧很大,问题根本无法解决。在此过程中,患方先后请来电视台、报刊等媒体记者进行采访,准备通过新闻舆论向院方进一步施压,并扬言要用菜刀砍杀医院副院长牟某。院方也及时请来县级医院的专科医生对患者死因作进一步分析。上级医师在调阅了付世龙的住院病历,听取了经治医生的详细介绍后,认为石宝中心卫生院对付世龙的病情诊断正确、手术及时、用药恰当、抢救及时,对付世龙死因进行了初步推断:可能是脂肪栓塞或心肌梗死。
由于未进行尸体检验,无法真正查明原因,医患双方各持己见,毫不让步。死者尸体一直未能移出病房,并逐渐开始腐烂发臭,造成所在病区住院病人纷纷被迫出院,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广大患者利益,事态日渐扩大,当地群众对此也议论纷纷。
县委、县政府对此事高度关注,分管县领导及时主持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开会协调,专题研究部署,要求尽快妥善解决,并每天几次询问处理进展情况。石宝镇党委、政府和涂井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县卫生局、石宝派出所、死者所在村相关负责人在此期间组织医患双方多次调解协商,有两次通霄达旦,但工作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由于患方始终拒绝进行尸体检验,已经失去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尸体检验最佳时间,只是索赔要求逐渐降为10万元,少了则免谈。而院方也不愿在没有查清患者死因、分清责任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费用。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直至4月6日,患方才同意将尸体移到医院太平间存放,并由医院承担冰棺费用。
忠县石宝中心卫生院
关于华龙网出现《忠县天价卫生院一天治疗费24600元》的情况回复
2009年4月10日上午11点,华龙网上有一位叫黄金华的网友发表了一篇《忠县天价卫生院一天治疗费24600元》的文章,现就有关收费情况作出如下回复:
患者付世龙于2009年4月1日在忠县石宝中心卫生院住院,因病情严重,于4月2日中午抢救无效死亡,住院期间2天共发生医药费用24621.59元,并不是1天。其费用组成如下:
一、检查费:1、B超:150元(术前,术后各一次)均为急诊床旁,检查部位:胸、腹腔脏器。2、检验费:638.00元,检查项目为:①三大常规;②肝、肾功,三对;③凝血三项;④急诊多次检查血常规、血生化、合血、床旁心电图等费用。3、放射费:①术前:胸部正侧位片、腹部平片、骨盆平片、双侧股骨正侧位片;术后有:骨盆平片、右股骨正侧片。
二、手术费:2055.00元。项目:1、大型清创术;2、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3、右股骨中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三、骨科材料:15502.00元,为钛合金材料,即DHS钢板,LC-DPS钢板各1块。
四、麻醉及监护、材料:1458.00元,麻醉为全麻术、术中心电监护、给氧、一次性麻醉包、中心静脉穿刺包、电刀材料等。
五、麻醉及抢救用药:1705.00元,主要有氟马西尼、羟乙基淀粉、丙泊酚、万可松、酚酞尼、力月西、氯胺酮、麻黄素、多巴胺、纳洛酮等药品。
六、住院、诊疗及材料、药品费:2753.80元,因病人死亡,实际用了部分。 [page]
注:因病人急诊入院,是医院欠费为患者治疗,直到现在,患方未支付一分钱给院方。
忠县石宝中心卫生院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附:患者家属与石宝中心卫生院达成的调解协议文本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书
石宝调字〔2009〕9号
当事人:付世龙,男,现年58岁,涂井乡沙河村五组人。
代理人:付正红,男,现年32岁,涂井乡沙河村五组人。
当事人:章德伟,石宝中心卫生院法人代表。
案 由:医患纠纷
2009年4月3日,当事人双方来镇要求解决双方医患纠纷。石宝镇政府组织忠县卫生局、石宝派出所、涂井乡政府、石宝镇调委会、沙河村委会组成调解小组,组织当事人双方多次调解,经调解查明:
2009年4月1日上午,付世龙因砸伤左脚通知石宝中心卫生院用车接治病人。付世龙送至石宝中心卫生院后,进行检查治疗,骨折复位手术。2009年4月2日上午9时左右,付世龙病情转化,12点10分左右死亡。患方亲属以医疗事故为由找石宝中心卫生院索赔,医院要求医疗事故鉴定,是则赔偿,不是则不赔,双方争执无果,要求石宝镇政府、忠县卫生局解决。
经过2009年4月3日、4日、5日、7日几次组织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以协调方式解决。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付世龙在忠县石宝中心卫生院抢救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药费24600余元,由石宝中心卫生院承担。
二、石宝中心卫生院一次性给付付世龙死亡补偿费29000元(大写:贰万玖仟元整)。此补偿费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参加处理人员经费。
三、付世龙死亡至今在石宝中心卫生院所产生的其它费用由石宝中心卫生院承担。以4月5日赵镇长在调解会上决定的标准为准。
四、补偿费支付方式:首次由付正红在医院领取24000元,余下5000元待付正红将付世龙尸体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安葬证明、家属身份证复印件交付石宝中心卫生院后再领取。
五、石宝中心卫生院进行补偿费首次兑现后,付世龙亲属必须在6个小时内将付世龙尸体移出医院区域,并进行火化安葬。
六、石宝中心卫生院补偿费兑现后,患方任何亲属不再以任何名义找石宝中心卫生院扯皮生事,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患方亲属承担。
七、此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双方签字产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一式捌份,忠县卫生局、石宝镇政府、涂井乡政府、石宝派出所、石宝镇调委会、沙河村委会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调解单位:忠县卫生局 石宝镇政府
石宝镇调委会 涂井乡政府
石宝派出所 沙河村委会
当事人签字:
当事人签字: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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