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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让理赔不再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6 11:29:21 人浏览

导读:

理赔等细节有法可依,合同成立两年之后不得拒赔。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备受各界关注,但执行中仍须严格监管。CFP供图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该法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加强调

  理赔等细节有法可依,合同成立两年之后不得拒赔。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备受各界关注,但执行中仍须严格监管。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该法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加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经历了三次公开征求意见以及一年多的修改,在全行业和全社会民众的共同关注和争论当中,如今,新的《保险法》终于修订完成并实施。新旧相比,究竟有哪些新特点、新变化?对于消费者来说,新《保险法》的实施,从投保到理赔,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事件

  因“未如实告知”遭拒赔

  2002年,昆明市民王先生在中国人寿先后购买了两份“ 康宁终身保险”,基本保额 1万元,为此,他每年要向保险公司支付1020元的保险费。合同约定,王先生如确诊重大疾病时 ,保险公司要按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006年10月,购满保险合同后的第4年,王先生在体检时 ,被医院确诊得了慢性肾功能衰竭,随后进行肾移植手术,医疗花费超过9万元。康复后,2007年4月,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4个月后,他收到了保险公司拒赔和解除合同的通知。

  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发现慢性肾功能不全15年,肾性高血压,在2002年9月、10月,两次投保“康宁终身保险”时,未如实告知。这样的说法让王先生难以接受。

  王先生表示,在购买保险前的十几年间,直到患病,自己并未发现过身体有不适或异样,而且两次购买保险也从未被要求过体检,因此,王先生一直想讨个说法,他了解到了新《保险法》中增添不可抗辩条款,才下定决心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这个官司输赢并不重要,一定要把我的这个态度表示出来……”王先生说。

  对于新《保险法》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央视《今日观察》评论员刘戈说,王先生的这个案例非常典型。老百姓在购买保险后,出险可能是在10年或者20年以后,这时,保险公司很可能会因你当初没有如实填写自己有些什么病,而拒绝理赔。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就是说两年为期,投保两年以后一旦出险,不管被保险人当时是有意还是无意地隐瞒了自己的病情,保险公司都不能随意撤销保险合同。

  ■专家

  新法利于缓解理赔难

  “新修改的《保险法》,大量增加了保护投保人利益的条款,”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介绍说,这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如果说保险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那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要求它无效。其次,它还大量限制了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其中包括保险公司已经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它还依旧给承保的情况,并且还特别设定了两年的绝对抗辩期。

  第三,在理赔上,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清楚、明了,并要求保险公司在很快的时间内做出是否理赔的决定,对于不符合理赔要求的,必须在三天以内进行答复,并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从各方面情况来看,新《保险法》推出后,理赔难的问题将得到极大缓解。然而,在新的《保险法》实施,也就是 10月1日之前,很多市民都接到了保险业务员的电话,催促大家赶紧买保险。

  “新的《保险法》出来后,很多保险险种,尤其是一些重大疾病方面的险种,肯定又要涨价。”刘戈介绍说,在以往,保险公司也都是这样一种情况,在一个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都会形成一个销售高峰,而且,保险公司还会专门制订方案,然后进行促销。

  “但我注意到,还有另外一个现象 ,就是在媒体及大众纷纷议论这件事情的时候了,保险公司却显得鸦雀无声了。”刘戈说,他还特意上网查了几家保险公司的网站,发现他们绝口不提新《保险法》的事情,“对于新《保险法》,好像是另外一个行业里发生的事一样”。

  《今日观察》评论员霍德明也有相同的感受。“有一些保险产品可能停售了,但将来肯定改头换面又出来了。”他说,“举例来说,像中国人寿的‘康宁终身’、‘康宁定期’这两个保险,非常受欢迎,而它在10月1日之后,基本上还会出新的版本,在新的版本里,可能理赔的额度会比原来高一点。当然,有一些法律规章上的改变,也会影响它的成本结构。”

  ■观点

  最重要的是如何执行

  新《保险法》究竟会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媒体和网友也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人民网发表文章说,新《保险法》明确了在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上,保险公司必须先行询问,也就是“询问告知”原则,被保险人没有“主动告知”义务,同时增加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不可抗辩条款等。

  《广州日报》则发表文章指出,在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其过失必须是“重大过失”,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保险人因“过失”而非“重大过失”导致被拒赔的可能,但对于“重大过失”目前还缺乏具体的法律判决案例界定。

  另外,也有网友发表意见说:“保险公司的通病是 ,交钱的时候有人围着你转,赔付的时候没人搭理你。如果你出了任何的毛病,对方就会想方设法骗你手中的那些钱。新《保险法》很好,但最重要的是执行。”

  ■探讨

  保险何时严进宽出?

  理赔难,一直是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诟病。在央视网,有署名叫“明萱”的网友表示,“新《保险法》是保险业走向正规的必然产物,对鱼龙混杂的保险业将起到洗牌的作用,那些正规的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将会获得更高的回报,同时,对于被保险人来讲,虽然可能增加投保的成本,但却能切实得到应有的保障”。 [page]

  保险业过于讲究“营销优先”

  对于当前中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有人形象地形容说,可以称之为“宽进严出”,而恰恰相反的是,国外保险业的发展,可以说是“严进宽出”。那么,新《保险法》实施之后,到底有没有可能改变我们现有的这种发展模式和态势?对此,《今日观察》评论员霍德明认为,保险业本身肯定是与时俱进的,所以,所有的保险业都有进步的空间。

  霍德明回忆说,20年前,他在美国教书的时候,在一个小镇上,有一个保险公司的业务代表非常受人尊敬,他一方面代表保险公司,另一方面也替消费者服务,大家对他毫不怀疑。

  “他不会跟你谈保险费多少钱,而且在我出险的时候,他主动来告知我,我有一些什么东西忘了提出来,所以,我很感动。”霍德明表示。

  评论员刘戈说,现在大家提起保险,常用这样的话来描述,就是你让我买的时候,说得天花乱坠,但是,到理赔的时候你却让我心碎,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很多人不是说保险业务员会隐瞒一些告知义务吗?那么,保险公司试图利用这样一个机制,到时候不进行理赔,由此减少一些人的道德风险。

  “但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服务就会被排到很靠后的位置,就是说,完全是一种营销优先的状况,所以,造成目前保险业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刘戈说。

  仍有待于实施细则的出台

  对于新《保险法》的实施,《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却认为,保险行业对于新法的出台,某些方面准备是不到位的,包括对原有产品的调整、更新,服务规则的调整,以及服务制度的更新等,这些方面目前尽管都在做,但做得并不是很到位,加上新《保险法》有些条文写得并不很明确,实施细则也没有出台,所以还要通过在整个新《保险法》实施之后,在保险业务实践当中,不断地校正,但从总的框架来看,新的《保险法》是有利于保障客户利益的。

  与此同时,另一位特约评论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则认为,理赔难的问题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在立法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不够;另外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处理客户理赔诉求的时候,过分看重眼前的利益,缺乏一个整体和长远的观念,总是在想尽可能少赔,最后的结果是大家都不投保,实际上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了被动。

  “实际上,投保人处在一种弱者的地位,法律就更应该去保护他们。”王卫国说,“所以,在这方面,《保险法》在修改的时候,加强了这方面的保护性条款。”

  “我们都知道,当你出了事情的时候,当你要来理赔的时候,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应该表现它的诚意,这个时候谈不到什么报酬率的观念,所以,我想这一次新《保险法》的出台,应该说是着重于服务的意味,远比赚钱的意味强了很多。”霍德明说。

  ■解读

  五大亮点剑指“理赔难”

  拒赔不再“轻而易举”新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新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新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与旧法相比,对保险人如何说明免责条款规定了更为详细的要求。

  理赔不再打持久战 新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与旧法相比,明确了保险人在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的核定期限。

  二手车转让期可享保险 新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新法明确了保险标的所有人对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承继。当然,财产继受人依然有及时通知保险人财产所有权人变更的义务。

  受害方可直接找保险公司新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从另外一个方面敦促被保险人及时赔偿第三人的损失,维护第三方的权益。

  ■链接

  数字释新法

  消费者权益不可抗辩。新《保险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将给消费者带来哪些新实惠?首先是在理赔环节设置了一系列的时限要求,要求保险公司提高理赔效率,消费者不仅能及时得到赔付,还对理赔进程拥有更多的知情权,通过简单的数字来展示是1、3、10、30、60。

  1即为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新《保险法》规定:当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借口拖延理赔。

  3和 10分别为如果拒赔3天内发出通知书,若确认理赔,10天内支付赔款。

  30表示,30天内做出核定。

  60即60天内无法定赔款数,需预付赔款,要遵循先行支付原则。 据央视《今日观查》、《今日早报》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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