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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损害责任过失的认定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31 13:07:28 人浏览

导读:

确实对一些人来说,每个事故都会是一笔不小的损失,没有人会期待自己身上会发生意外的事故,只希望天上掉馅饼的事情会发生。其实不过是好的还是坏的,我想都不是计划好的事情,就会打乱常规的生活。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一般医疗损害责任过失的认定标准。

  确实对一些人来说,每个事故都会是一笔不小的损失,没有人会期待自己身上会发生意外的事故,只希望天上掉馅饼的事情会发生。其实不过是好的还是坏的,我想都不是计划好的事情,就会打乱常规的生活。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一般医疗损害责任过失的认定标准

  一、一般医疗损害责任过失的认定标准

  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医疗行为具有科学性、专业性、危险性、协力性、有限性、裁量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其复杂性导致了医疗过失判断的复杂性。一般认为,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因此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就是医师的注意义务。在法律和规章对医师的注意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认定医疗过失比较容易。但对很多的医疗行为而言,法律和规章并没有明文规定注意义务,当这种医疗行为造成了患者的伤亡,过失的认定就非常的复杂了。此时,我们会发现认定过失的关键在于认定医师注意义务的基准问题,医师注意义务的基准也就是判断医疗过失的抽象标准。

  二、一般医疗损害责任过失的认定标准的具体标准

  一是民事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包括我国的《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多样性、复杂性和专门性的特点使得法律法规成为处理医疗侵权责任的首选标准,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的同时也可使行为人在一定程度上预见自己的过错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二是医疗惯例。医疗惯例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成文的是指一些医疗权威组织编写的权威技术操作规范。笔者认为就是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所讲到的“诊疗护理规范”;不成文惯例的指医学界多年积累并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笔者认为亦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所讲到的“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因为是成文规范,比较好操作,但绝大多数的医疗惯例是以不成文的形式存在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责任认定的困难。三是医学文献记载。医学文献即指符合医学水准的医学、药学书籍、文章、药典等。医学文献的记载是对医疗科学的表达。其中有关各种治疗方法的记载、药品使用的说明等是医疗行为人在实施医疗行为时所必须要遵守的。实践中法院判决也常引用医学文献的记载作为判断医务人员在实行医疗行为时违反注意义务的依据。

  三、抽象标准具体标准不能判定是否有过失时怎么解决

  抽象标准具体标准不能判定是否有过失时,则应进行第二步的过失认定。这就涉及到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抽象标准问题。在医疗过失认定抽象标准上占据重要地位的是医疗水准问题。医疗水准理论首先由日本的松仓丰治教授提出“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过失的基本标准,是医疗过失理论发展史上的一次革命,它使医疗过失问题真正在法学上形成了自己的理论,改变了在此之前纷繁复杂的局面。”但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的同时,还需要结合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医疗环境、紧急性等项因素方能使抽象判断得到真正圆满的结果。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一般医疗损害责任过失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事故只要是发生了就会造成损失,我们很难避免那些飞来的横祸,我们能做的只有解决横祸,将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将对受害人的伤害降到最低就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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