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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1 01:43:18 人浏览

导读:

在医疗纠纷中,符合一定情形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医疗过错责任。实践中,如何判断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以及医疗鉴定又依据怎样的程序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在医疗纠纷中,符合一定情形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医疗过错责任。实践中,如何判断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以及医疗鉴定又依据怎样的程序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医疗过错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㈠诊断的过错

  1、问诊的过错

  医疗上对病史询问有严格的规定,包括病因及诱因、主要症状及出现的时间,伴随症状、相关的阴性症状、体征、以前的诊治经过、病情的发展过程及有鉴别意义的其他阴性症状、过敏史、个人史、家族史、月经婚育史等。如果没有按医学教材《诊断学》全面、仔细问诊,遗漏重要病历、症状,就是违反问诊义务,可认定有过错。

  2、检查的过错

  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检查的过错分为实施检查的过错和未实施检查的过错。

  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二是应实施检查但选择错误或检查不充分而迟于准确诊断;三是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操作错误而致患者器官受损;四是研究检查结果有错误。

  未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医师未依当时的医疗水准实施相当的检查;二是怠于适切相当之检查。

  ⑴体格检查的过错

  是否按照《病历编写手册》、医学教材《诊断学》的要求,全面查体及有针对性地进行专科查体。

  ⑵辅助检查的过错

  是否根据病史、体格检查结果得到的初步判断来给予针对性的检查。对价格昂贵的检查、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检查是否取得了患者的同意。

  ⑶鉴别诊断的过错

  临床上的病情表现常常不像教科书所描述的那样典型,同时许多疾病有相同或相近的临床表现,因此要做出一个明确的诊断,必须将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予以排除,即鉴别诊断。如果对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没有做充分的鉴别诊断,出现误诊,可以认定为有过错。

  (二)治疗的过错

  1、治疗方法选择的过错

  每种疾病常常具有多种治疗方法及治疗方案,医生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医生应尽可能选择最适合该患者的治疗方法及方案。一般而言医生掌握治疗的主动权,治疗方案应以医生的意见为主。但对于一种疾病存在药物治疗、手术治疗、放疗、化疗等多种治疗方法,存在不同的药物、不同的手术、放疗、化疗等治疗方案时,应对各种治疗方法、治疗方案的适应症、优缺点进行告知,说明医生选择某种治疗方法的理由,但是否治疗及治疗方案选择的决定权应属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手术或者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费用昂贵的、实验性的治疗应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紧急情况除外。

  2、治疗时机选择的过错

  重危患者到院是否及时治疗,治疗措施是否及时实施,

  3、用药的过错

  ⑴违背用药原则或禁忌证;

  ⑵用药剂量过大,时间过长,使患者发生药物毒性反应、中毒死亡或发生其他中毒后遗症;

  ⑶药量不足,不能达到医疗效果;

  ⑷用错药物、遗漏药物过敏史而使用患者过敏的药物;药物过敏抢救不当。

  4、手术的过错

  ⑴术前判断的过错

  手术进行与否、手术方案的选择、手术时期的判断不当。

  ⑵手术进行中的过错

  ①手术部位选择错误;

  ②手术操作不当,损伤或误切组织、器官;

  ③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扩大手术范围;

  ④不认真执行器械物品计数核对制度,异物遗留在手术腔内;

  ⑶术后管理的过错

  ①术后观察不认真,未发现病情变化,或发现病情变化,未做及时处理。

  ②对术后早期并发症认识失误,延误抢救时机。

  5、麻醉的过错

  ⑴麻醉时机、方法、药物选择不当;

  ⑵麻醉及手术操作不当:

  ①插管误入食道或一侧支气管;

  ②硬膜外管置入蛛网膜下腔未发现;

  ③大量局麻醉注入血管;

  ④浅麻醉下眼心反射、胆心反射等;

  ⑤空气栓塞,骨科手术中的脂肪栓塞,肺栓塞。

  ⑶麻醉管理不当:

  ①麻醉药、肌松药用后通气不足,气管导管扭折,分泌物堵塞或接头脱落,舌后坠,呕吐物未及时管理;

  ②椎管内麻醉平面过高或辅助用药导致呼吸抑制未及时处理;

  ③大出血病人未及时补充血容量,或心功障碍病人输液过多、过快致心衰、肺水肿;

  ④术后拔管过早或肌松药未完全消失、再箭毒化致呼吸抑制、通气不足;

  ⑤并存疾病未发现致处理失误;

  ⑥缺O2、CO2蓄积引起神经反射致呼吸循环紊乱;⑦全麻因改变体位致循环功能紊乱或气管插管脱出。

  6、输血的过错

  (1)由于验血送血等环节疏忽,给患者输入了血型不合的血。

  (2)输入有污染的血。

  (3)输入有传染病源的血液。

  7、放射线治疗的过错

  放射线治疗适应性选择错误、治疗部位错误、放射线剂量过大造成灼伤等。

  (三)病情观察的过错

  对病情的变化是否仔细全面观察了解;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断;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

  (四)护理的过错

  用错药、盲目执行错误医嘱、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不仔细观察病情。

  (五)医务人员的故意

  常见的医疗故意有:

  (1)医院私自生产、配制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批准的药物,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2)故意购买不合格或废旧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3)因患者无钱医院不予收治抢救,造成急症患者死亡、残废等严重后果的;

  (4)利用医疗技术和自己从事医疗行为的便利对与自己曾有纠纷、不满的患者进行报复,故意侵害患者身体的;

  (5)为经济利益采取本不应进行的医疗行为,而该医疗行为不可避免地会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

  (6)明知不立即采取措施会造成严重后果,仍不采取措施放任结果发生的。

 >>>点击下一页关于医疗过错鉴定程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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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过错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

  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由于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程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由患方来承担。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过错鉴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请。

  2、鉴定材料的质证

  患方提出医疗过错鉴定后,要向法院提交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鉴定材料;医疗机构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无过错。材料提交法院后,法院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双方来质证。质证时,双方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有无异议,至于其证明力无需辩论。

  3、鉴定机构的选择

  法院将材料移交技术科后,技术科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医患双方共同挑选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如果医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来决定鉴定机构。

  4、鉴定前的听证

  法院技术科选定鉴定机构后,会将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到鉴定材料后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后,在鉴定前会组织医患双方听证会,由医患双方提交材料陈述各自意见。

  5、鉴定材料的补充

  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认为双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遗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要的补充材料。法院会通知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补充材料,然后经质证后的材料移交技术科,由技术科移送鉴定机构。

  6、鉴定结果的出具

  鉴定机构根据医患双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陈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然后出具司法鉴定书载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

  (责任编辑:小梅猫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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