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史关系诉讼成败医院无法举证也担责
导读:
日前,一家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医疗纠纷,原告是已故的徐老先生的家属,被告是给徐老先生看病的医院。但审理中原被告被告知,医学会不受理医院提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原因是医院无法提供完整的病史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众所周知,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判定医疗单位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有力证据。如今,由于医院的原因而无法鉴定,法院将会如何判决呢?带着这个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海中医药大学副教授张静同时是上海捷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卫生法规方面的研究颇深。她告诉记者,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举证的责任是倒置的,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样,上面这家医院就将会因无法举证而面临败诉后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因医疗机构举证不能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为数不少。上海海达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以办理医疗诉讼而闻名,该所的何春峰律师为记者介绍了多例因医院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案件。来自江西的女大学生小戴因先天性心脏病,在上海某三甲医院接受手术。这是一个需要全身麻醉的大手术,在手术后不到4个小时小戴就不幸去世了。由于小戴的父母怀疑医院在手术中有问题,因此把医院告上了法庭。在诉讼前,按照小戴父母的要求,医院当着他们的面封存了有关小戴的全部病史。诉讼中,医院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法院按规定将双方封存的病史交医学会鉴定,但是医学会拆封病史资料时,发现缺少了一份麻醉记录单,而该记录单记载了患者手术时麻醉药物的使用,以及手术中患者生命体征监测的情况,缺少此记录将影响作出鉴定结论,最后医学会以此为由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最后以医院举证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判决医院赔偿小戴父母各项损失约10万元。
由于病史资料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成败,何春峰律师提醒病患家属,如果感到医院在医疗中有问题,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内和医院一起将全部的病史资料封存,在封存前还可以要求医院复印全部资料,自己留存。起诉后,可以提出证据保全,将病史资料交法院保存。审理中,法庭会组织双方对这些病史资料进行质证,如果发现资料有涂改、伪造等痕迹,可以申请文检。该所唐建立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因怀疑医院有篡改和伪造病历的嫌疑,而提出文检。经过鉴定确认医院提供的3张不同日期的血液检验单上的填写字迹,是一次性连续书写形成。同时,ICU护理交接班记录中的“褐”字由“血”字改写而成。据此,医学会终止了鉴定,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由此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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